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抚养给付制度。
作为离婚救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离婚抚养给付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法律制度在不同时代、不同法律体制下的表现各有不同。有时,这三项制度相互融合、相互吸收,如日本法仅以“财产分予”的规定就将这三个制度融为一体,一条“财产分予”的规定既有财产分割的性质,又有离婚抚养和损害赔偿的性质;有时,它们又各自独立,如法国和我国的
婚姻法对这三项制度就是分别加以规定的。这三项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相似的,主要为免除因离婚造成的离婚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上的缺失,保障他们离婚后的生活。从狭义的离婚救济概念来说,这三项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保障离婚后当事人的生活,在制度运行方式上具有各自的一些特点。
离婚抚养给付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一,请求权的行使顺序不同。离婚财产分割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当事人一方的正常生活时,才可以行使抚养给付请求权。第二,运行方式不同。离婚抚养给付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实现抚养功能的;而离婚财产分割则是通过清算夫妻共同财产使双方各自分得一定数额的财产来实现抚养功能的。第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离婚抚养给付的客体是给付方的个人财产;而离婚财产分割的客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第四,构成要件不同。离婚抚养给付的构成要件通常有二:一方有生活需要,另一方有给付抚养金的能力;而离婚财产分割通常只是以夫妻拥有共同财产为要件。第五,获得财产的数额不同。离婚抚养给付是在考虑夫妻双方各方面情况基础上,以满足受领方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为标准来确定的;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均等分割的。第六,两种请求权的继承性不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请求权,当然可以继承;而离婚抚养给付请求权属于一种身份专有权,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
离婚抚养给付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采夫妻分产制的国家,仅通过财产分割保障离婚后当事人的生活显然远远不够,因此离婚抚养给付制度的作用就重要一些;而采夫妻共产制的国家,通过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当事人的生活已有了相当大的保障,因此离婚抚养给付的作用就相对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