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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及启示

国际上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及启示


邱永红


【关键词】银行危机 法律制度
【全文】
  
  
  近年来, 为因应日益增多的金融风险, 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但即使是在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也无法完全消除银行步入困境的可能性。一旦出现比较严重的危机, 银行不借助于紧急救助, 是很难渡过难关的。因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 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与信心, 减少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一、世界各国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
  当前, 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银行法来确立其银行危机处理制度。从总体上来说, 各国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通常做法, 其目的是帮助这些银行摆脱债务危机, 以使其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 作为最后借款人,美联邦储备银行可以向会员银行提供临时性抵押贷款。除了一般短期调整贷款外, 联储还可以向那些因意外情况而陷入困境中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在德国, 按其《联邦信用业法》(《银行法KGW》) 规定, 德意者联邦银行可通过限额之内的合格票据再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的方式向各银行随时提供流动性支持。此外, 还有一个由德意志联邦银行与来自德国银行业各方面的银行合股组建的流动性资金贷款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也可以向那些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帮助, 包括提供贷款, 购买其票据等, 但其原则上只给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偿付能力, 只是临时有周转困难的银行提供支持。
  根据日本1983 年修订的《普通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可以通过信贷限额之内的逐日放款帮助各银行解决临时性的流动性困难, 具体方式可以是票据再贴现, 也可以是以合格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在金融体系受到威胁时, 经大藏大臣批准, 日本银行也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特殊期限的贷款。
  在加拿大, 加拿大银行则可以根据《1980 年银行法》的规定, 在一定限额内各银行提供抵押贷款,以帮助它们解决暂时性头寸不足。一般贷款按正常利率, 期限为一天, 只能用于经常性的支持, 不符合上述一般贷款条件时, 视为“非一般贷款”, 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成员机构提供抵押和非抵押贷款。
  法国《银行法》也规定, 除了以合格商业票据为抵押的正常贷款之外, 法兰西银行还可以通过购买不合格票据的方式向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在某些情况下,法兰西银行还可以其它银行作中介, 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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