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业务可以交叉, 从事双重交易。(4) 取消固定佣金制, 实行自由议定。(5) 创设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国际体系(SEAQ In terna2t ional) , 实行证券交易手段电子化和交易方式国际化。紧接着, 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修改了上市规则, 以便于外国公司的进入。1994年8 月, 伦敦证交所决定允许本国投资者以全球存托凭证(GDRS) 方式投资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这一系列改革的成效正在逐渐显现出来。
(三) 日本。日本政府当局于1981 年对《银行法》进行了修改, 准许银行经营“与公债有关的证券业务”, 以此为里程碑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证券的格局。1991 年至1993年, 日本三次修改了证券交易法。第一次为1991 年10 月5 日公布, 1992 年1 月实施的《证券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活动法》; 第二次为1992 年6 月5 日公布, 同年7 月实施的《确保证券交易公正法》; 第三次为1992 年6月26 日公布, 1993 年1 月实施的《金融制度改革法》。上述证券法规作出了放松对外国证券公司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证券公司可持有设在日本的分公司或子公司50% 以上的股权等规定, 进一步推动了日本证券市场的自由化。针对近两年来证券市场萎缩、交易量锐减的状况, 日本政府在1996年11 月又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改革: (1) 废除对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限制, 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2) 建立公开的国债市场, 日元债券市场也进一步开放。(3) 取消对证券交易手续、交易费的限制, 实行信托投资业务的窗口
交易, 改革柜台交易市场, 实现股票交易的期权化。(4) 修改新股公开上市时的标价方式,重新调整公司债发行时的登记和结算制度。(6) 除某些工业领域和经济制裁国家外, 允许企业和个人进行境外证券直接投资。
(四) 韩国。从1985 年起, 韩国就允许国内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权证债券及存股证。1988 年12 月, 韩国政府公布了一个促使其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渐进计划——《韩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四年中期计划》。1991 年7 月, 韩国政府正式颁布了《新外汇管制法案》, 规定从1992 年1 月起,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购买
韩国股票, 并可自由汇出其股利和其它资本收益, 境内居民、企业也可投资于国外的债券、股票。1994 年, 韩国决定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包括中小企业的可转换性债券在内的一般性债券市场。1996 年4 月1 日, 韩国经济部决定解除对民间投资者买卖海外证券的限制, 允许民间投资者及散户自由买卖海外证券。1996 年8 月, 韩国更是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力度: (1) 将外资持股比率由当前的18% 逐步扩大到49%。(2) 通过适当降低税率来鼓励投资者更多地持有股票。(3) 取消0. 6% 的固定手续费制, 改为浮动手续费制。(4) 将每日涨跌幅度从当前6% 放松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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