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思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几种模式
 目前,理论界关于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种是主张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一种主张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第三种坚持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农民享有充分的权能,有利于农民主体意思的提高,充分挖掘人之为人的潜力;有利于激发所有者的积极性,推动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孕育平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私有化的好处可能不止这些,但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弊端却肯定远远大于它带来的好处。首先,它无法弥和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在大陆(区别于港澳台)关于核心生产要素存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所有权是不可想象的。单个主体价值选择的随意性、不定性,无法与国家选择相一致、相协调,最终必将导致两者的尖锐对立。其次,土地肩负的社会保障功能无法实现,农业作为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础性价值也不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会使单个主体放弃农业另寻更有价值的实现方式。再次,农地私有化无法回避宪法风险与意思形态追问,中国是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地理的、历史的因素决定了她必须实行单一制,且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农地私有化不符合这一要求,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也无法实现。最后,农村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导致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的现象突现,土地逐渐走上集中的趋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大多数农民权益的保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取消农村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权属清晰、明朗;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为农业现代化和规模经营提供可能;有利于土地综合功能的实现。但土地全部实现国有化在协调、调整原有利益格局时面临困难,如何对现有利益进行调整、对农民做出补偿是个难题。且会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单独的国有化仍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
 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被视为较为保守稳妥的做法。这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改革无法脱离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国情,无法忽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回避意思形态的拘束,更无法忽视长期沉淀下来的历史因素。而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寻求进一步完善的办法,不仅可以回避宪法风险与意思形态追问,也更容易实现。此种模式的成功有利于厘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将权利重心慢慢倾向实际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让他们享有越来越独立和完满的权利,以至于足以对抗所有权而独立存在,没有依附与隶属关系(即实现土地使用权物权化)。但此种模式改革不具有彻底性,无法解决农业现代化的问题,不具前瞻性。作为一种试行是可以的,但从长远看终究不是最佳方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