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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中的一个悖论(研究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塑造方式”在某种意义上便是“法律制度的培养塑造方式”,那么,由此而来的深层问题则是灵活教学可能引发既定法律制度的动摇(比如用经济的或政治的方式看待和解决法律问题,形成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的方案实施)。我们都会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既然如此,我们便要面对一个困难问题:在需要法律稳定性的时候,灵活教学是否可能“破坏”此类稳定性?进而言之,当反思跃动导引反思者跨越法律学科栏栅、步入其他学科知识领域之际,法律制度可能因此发生了逐步的“栏栅”崩溃,而此时我们可能却需要相当的稳定与“顽固”。针对法律制度而言,灵活启发式的法律教育难免是个瓦解式的无始无终的解放诉求,它需要怀疑、批判、反省甚至自我否定的精神。依此而来的严重结果,势必迫使人们不能无视一个保守主张:法律教育的灵活有时并不一定要比“规训”式的填鸭教学来得更为具有适恰性。当然,笔者无意也无能力回应这里的困难问题,只是认为,阅读《之路》文本,可以推出这样一个需要揣摩的进一步的研究理路。
  第二,与“灵活启发教育”问题相联系,在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法律教育的学术研究谱系和实际操作谱系两者之间,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不曾间断”的理论与现实的紧张关系:一方面,研究者呼吁灵活启发式的教学;另一方面,法律教育从基本面上来看事实上总是“规训”填鸭式的。《之路》文本的两篇《附录》,从侧面暗示了这一关系的存在。《之路》作者的研究姿态和立场,也再现了这一紧张关系在当下的踪迹。《之路》论文作者之一朦胧地指出,“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似乎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页7)。我以为,其实,我们可以大体认为近代以及现代法律教育的运作对应了法律职业的“产出”和稳定,难免会有封闭性和垄断性。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是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方式和结果。而社会资源的此类配置形成,时常会使法律职业群体之中大多数倾向于“固步自封”、“因循守旧”(这里不含贬义)。“固步自封”和“因循守旧”反馈于法律教育的直接影响,便是法律教学方式的“规训”泛化。有了这样一种看法,对前述紧张关系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了。而且,基于这种看法,对法律教育方式的反思便成为了对反思的反思:提出灵活启发式的教学这一本身意味着什么?它是否真正有益于法律职业的“制度生产”(如果认为这一“制度生产”具有合法性)?在不断提出之时,法律教育的实践在总体上是否总会依然固我?循此思路,法律教育方式变革的问题,也就变成了如何重新审视社会资源分配的历史及其合法性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梳理“广义制度”如何制约法律教育程式,或者呼吁教育的灵活开放。阅读《之路》文本,似乎可以引出这一另外的思考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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