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群”之于法律制度的意义在教育层面上需要开掘,这是毋庸置疑的。令人获益而又深受启发的,又在于《之路》文本没有停留于此。在《之路》论文的作者看来,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表象,隐藏了“广义制度”制约的背后场景。为什么清代幕徒法学培养具有独特的方式?为什么美国法律教育在“职业指向”的同时不失较高的学术水准?为什么195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教育几经周折?这些问题在《之路》中可以得到“学科考古学”式的精细答案(参见张伟仁、苏力、方流芳等人的论文)。答案不同于口号意义的大面上的背景交代,而是试图在历史具体证据的微观连接上分析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如此,读者可以窥视直至咀嚼其中的细微关联,从而,在反思法律教育改革之际可以同时关注“广义制度”的细节制约,进而有的放矢、步履坚实。同时,读者还可在其中领会“广义制度”经由“法律社群”钳制法律制度的传递关系。
当然,在对《之路》文本赞赏阅读的前提之下,我尚有两点不成熟的意见予以表达。
第一,《之路》如同许多法律教育研究的文本一样,提出了灵活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如人们通常设想的,《之路》文本也认为,成功的法律教育应该是而且可以是素质意义的,亦即灵活开放。培养对象应该成为行业之内的具有思考反省能力的探寻者,而非单纯的技艺工匠。惟有如此,培养对象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社会中才能具备较佳的适应能力。《之路》论文作者指出,法律“概念的任何定义都是有争辩余地的观点,而不是真理”(页42),不应圈定法律教学的“正确答案”(见页76、122-125),应该借鉴清代幕友活动的灵活启发式教育(见页240-242),应该“展示反对方的意见,以及反对意见的理论前设”(页76)。
自然,《之路》文本也像其他法律教育研究文本一样,预设了一个假定前提:教学灵活是一定范围之内的教学灵活,灵活教学并未丢失“法律意义”的教学性质。换言之,法律教育有自己的行业区域,而行业区域并不排斥或者抑制较有自律的反思跃动。但是,我以为,这样一种看法依然面临一个可能存在的悖论境地:一方面,灵活教学试图突破法律行业教育的“栏栅设置”,另一方面,法律行业教育本身希望统一性一致性也即抑制灵活教学以维护自己的“学科栏栅”甚至学科权力。两者的作用方向是逆向的。事实上,从教学效果角度观之,灵活教育导致的反思跃动,完全可能引发“学科栏栅”的逐步瓦解。因为,我们的确可以发现在法律教学中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省,势必导引反思者步入法律学科之外,去探寻法律周边以及背后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非法律的因素。这样一种探寻,已经“破坏”了法律与历史、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的学科分界,将法律的因素嵌入了其他学科领域,并将非法律因素裹进了法律学科领域。而且,我们也能发现,许多具有反思能力并且对法律实践施加了实质影响的“法律社群”中的关键主体,本身便拥有深厚的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学科知识,他(她)们时常在“法律实践”的名义下,步出法律(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之外,冲破法律学科的既定规训束缚。概言之,灵活教学本身并不能够确保“法律探寻”的“灵活统一”的辩证限定,相反,倒是可能催化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和相互侵蚀,使其行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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