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教育中的一个悖论(研究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法律教育中的一个悖论(研究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贺卫方


【全文】
  在“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之前加上“研究”二字,是我对书中研究对象的重新解读和定位。从广义来说,任何学术文本本身便是一种研究路径的张扬和宣泄,无论文本是以论文汇集的方式来呈现,或以专著阐述的方式来呈现。而对学术文本的描述阅读,也预示了后来研究者对研究路径的新的策略期待。
  依愚之见,应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以下简称《之路》)予以关注。这不仅因为该书在本土法律教育的研究谱系中具有承前启后的言述位置,而且因为,该书在法律教育与法律制度运作的关系中具有深层的提示功能,疏通了法律教育研究之于制度意义以及制度之于法律教育意义的复杂思绪,从而,为人们真正反省当下本土法律教育机制指涉了诸多话语资源。
  晚清以降,伴随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萌发与呈现,法律教育的研究渐次游弋于法学学术的语境之中。清末沈家本和民国时期法律学者董康,通过自己的学术文本,梳理了中国古代律学与律学教育的纹路与脉络,为人们理解近代法律教育和古时律学传授之间的渊源关系提供了引读代码。民国东吴法学院的《法学杂志》和民国法律学者孙晓楼的《法律教育》,通过系列学者对法律教育本身机制的考察,以及对域外法律教育的推介,将人们的视界导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具意义的深度。自然,稍后的学人,诸如张伟仁、康雅信(Alison Conner)甚至美国的Roscoe Pound(参见《之路》中这些学人的论文),借助中国以往和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的经验教训,挖掘了在中国时下语境中相互发明与彼此借鉴的可能意蕴。而1950年代以来的中国学者,亦在中国现代本土法律教育的兴衰中,时隐时现地展示了法律教育于制度氛围中的命运与前景。
  但是,站立世纪之交,中国法律教育的研究需要提纲挈领而又不失“全书式”品格的叙事文本。因为,我们需要对研究进路本身进行重新清理,需要对所持理念进行重新开启,亦即所谓彰往察来。《之路》一书,为此作出了重要努力。
  在《之路》中,通过多篇论文和《附录》的叙事,我们可以窥视前人的思考品性,知晓中国法律教育的历程,以及过往研究法律教育的心路,而且,能够发现各类法律教育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语境中是如何生发与变迁的。自然,《之路》文本的重要,尤在于其向当下读者凸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之间互动关联的理解意境。
  《之路》的编者在序言中警醒地指出:“法律教育赋予法律家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法律教育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制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律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见《之路》序言)显然,如果认为从前的法律教育研究的主旨瞄置在了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之上,那么,《之路》则将研究的策略之一,潜入了培养方式在制度之中的深层意义。倘若人们承认制度在法学研究的视域中,从来都具有中心焦聚的引力位置,那么,《之路》的策略在此提示了一个重要问题:以往法学研究者将法律教育视作“边缘话题”而大题小做,是否确当?可以发现,许久以来,比较法的横向研究和法律文化的纵向研究已经标明了“法律社群”(或称“法律人”)在法律制度演化中的重要位置。然而,法律教育的研究却时常是以“副产品”的方式徘徊于法学研究的视域之内。这是失衡的,而且不无遗憾。《之路》文本承认并且确信,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正是“法律社群”作用的动力产品。这样,“培养方式塑造法律主体”的问题,也就演化为了“培养方式重塑法律制度”的问题。从而,法律教育的研究理应获得“中心话题”的合法地位这一主张,也就成为了现代化法律制度构造图景的方案之一。这是《之路》的意见,亦为其贡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