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38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问题是:超期羁押的行为能否以该款规定处罚?
所谓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有学者专门撰文讨论了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与认识偏差、追究超期羁押行为刑事责任的观念障碍及其克服、超期羁押的行为性质与处罚范围等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对于超期羁押行为,必须严格适用
刑法第
238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14]笔者完全同意该学者的看法。由于该学者已经进行了深入的、令人信服的论证,故此处不赘。
【参考文献】[1](日)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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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