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
1、不作为。非法拘禁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明知有人被错误地关在屋里,具有解救义务的该屋的管理者却置之不顾等。
2、无形的方法。非法拘禁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将人禁闭于一室,上锁、封门或利用狗看门等等有形的方法是非法拘禁。但是,采用无形的方法,如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羞耻心。迫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他人上高楼后将其下来的梯子拿走,将他人用船送到海中心的孤岛上然后独自返回等使他人基于恐惧而不敢自由活动的方法,以及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被害妇女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等无形的方法,都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为了成立非法拘禁罪,不需要被害人身体活动的自由受到完全的束缚。如,虽然有脱离的出口,但被监禁者不知道它时,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拘禁行为,不构成犯罪。尽管
刑法第
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与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只受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法拘禁行为的表述完全一样,形式上都没有非法拘禁时间长短等情节的限制,但是
刑法第
13条但书的规定表明,只有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只有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才符合
刑法的目的, 否则,就可能混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就可能处罚了不当罚的行为。尽管理论上讲,非法拘禁他人,不论时间长短,都是本罪既遂。[7](P482)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8](P702)
2、基于法令行为,如合法的拘留、逮捕,公民依法实施的扭送行为,父母基于管教未成年小孩而采用的符合一般社会观念的惩戒行为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3、作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手段而被允许的情形。把处于乱醉凶暴状态的人置之不管就有危害人身之虞时,为了防患于未然,不得已而捆缚身体的,为了保护精神病者身体的安全和平稳,不得已将其收容于仓库并在出入口插上门闩,以使其不得逃出的等,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4、被害人承诺的,不构成犯罪。人身自由属于个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法益。问题是,根据劳动合同,为企业主提供一定劳务的职工可以在劳动时间内被强使提供劳务,然而,只要不妨碍劳务的履行,就不应该被剥夺一切自由,因此,不允许在出入口的门上加锁以禁止职工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