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择性执法的社会效应
以上对选择性执法的社会成本、私人成本、私人收益及激励机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但都是针对查处违法行为中的执法来表述的。但实际上,除此以外,还可以包括主动行使职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行政许可中,许可执法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充分利用其裁量的权利,让申请许可者的成本最大化,从而申请许可者为了成本最小化,则只能将因许可执法者的“自觉”正确执法而获得的收益分一部分给执法者。还有如:本来公安机关应当在你受到治安伤害时履行法定义务,但他会在法律不至追究其责任时,尽可能最大化你的成本,而为此,受害人就不得不通过贿赂的方式把因执法人员在贿赂后“自觉”正确执法而节减的成本的一部分分给了执法者。等等。此等选择性执法尚属“钻法律空子”类的范畴,而更甚者,则是违法执法,以随其意。究竟是哪一种行为多,直接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关,与一个社会的法制监督机制相关。
总之,不管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还是主动履行职责方面的执法,都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而这种选择性执法的直接社会效应可以归结为以下;
1、从选择性执法的激励机制来看,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执法队伍素质和形象越来越差,公众对社会的满意度越来越低;
2、权大于法,关系大于法,关系与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直接相关,网络越来越密;
3、因为从执法人员到社会公众,有违法责任负担的人越来越多,使社会改革的阻力越来越大;
4、社会的交易费用越来越高,社会有效的良性激励机制被破坏,而代之以更多的是关系社会的激励机制。
从这些社会效应我们可以看到,选择性执法的危害性何其大。无法可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区别执法”。有法不依、区别执法是社会违法现象难治、贪污腐败难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五、治理选择性执法的制度对策
针对以上的分析,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治理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执法者责任立法,对有法不依、区别执法的执法责任人规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当然执法者在立法中影响很大,从选择性执法来讲,执法者集团是既得利益者。因此,执法者集团将是这一对策的主反对者。
2、加强监督机制,从监督机构、监督机制、监督范围等各方面进行加强。以保证有关执法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有效落实。
3、建立有效的规则打破行贿与受贿的相互逼迫机制,使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存在一个相互对立法律责任机制。例如:法律可规定对于行贿和受贿者,先举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后举报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现在规定的受贿有责而行贿也有责。其实这一规定带有明显的既得利益者的意思痕迹。
4、明确规定和执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查处不力、通风报信、不对举报人保密等的严厉的法律责任。
5、设置对执法者的资格处罚。即对于执法违法达到一定程度的,法律明确规定其终身或一定期限禁止担任一定级别以上的职位。随着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专业化水平要求越高,对于执法者来讲其取得执法者资格的成本就越高,资格处罚款的有效性就会越好。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文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尤其是健全我国的公务人员晋升及福利分配制度等,为治理选择性执法有着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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