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成本。如选择性执法者总是与违法者打交道,总是要花时间和权钱交易者或权权交易者相处,等等,既有时间上的成本,也有物质方面的成本。但这只是一小部分,对有些人来讲,甚至视之为收益,而非成本。这一部分成本也可间接从公众及受害人身上取得补偿。
3、选择性执法中对执法者的激励因素
在对选择性执法者的违法惩罚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影响选择性执法者成本的最关键部分,受到有没有明确或专门的监督机构、发现后有没有法律责任、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小、法律责任的大小、被发现后通过不正当途径规避最终被有效惩罚的可能性大小或难易程度或成本大小等因素的直接影响。而我们现实的许多立法中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对于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立法没有对选择性执法规定什么法律责任、执法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而且程序不健全、标准不明确、裁量范围过宽过广、即使有法律责任规定也是象征性的惩罚、通过不正当途径或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极为容易等事实的存在,同时因为执法者反侦察能力的专业水平,使选择性执法者的成本极低,而收益极大。
正是这种收益很大,而成本极低对比,使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有着极为浓厚的兴趣。只要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其选择性执法行为的供给量就会不断增加。正是这种激励机制的存在,使许多执法行为本身成了关系人的保护伞。许多违法现象无人管,违法行为遍地都是,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都通过“执法”过程变成了执法者的关系人。而真正被严格执法的,只能剩下一些“不识相”或“不识时务的”非关系人。这种关系网络范围越广,牵涉的人越多,选择性执法行为治理的难试就越大。这种危害的严重性,从国内外,尤其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中及王朝没落就可见一斑。如果我们的社会不及时治理,随着时间的流逝,选择性执法将成为我们社会前进的最大危害。
(二)选择性执法中违法相对人的私人成本、收益和激励分效应
1、违法相对人的私人收益
本身对于违法者来讲,其收益就在于通过违法而获得在守法时不能获得的利益。但是在选择性执法过程的收益分析,又有其特殊的方面。其中违法相对人的收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直接物质收益。这一部分收益是指违法者通过支付了贿赂或其他形式的给执法者的那部分成本后 ,从自己违法行为中剩余的物质利益。这部分是违法者最关心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就单次来看,这部分收益可能是正的,可能是负的或者是零。但总体来说,其收益肯定是大于零的。其原因主要在于后面的收益分析。但收益为负或为零一般发生在违法者可能重复进行同类违法的情形下。如果仅是一次性违法,对于执法相对人来讲,除非收益为正,否则就不会选择行贿等诱导执法者进行选择性执法策略。
(2)通过与执法者建立不正当关系而带来的潜在收益。或称未来确定违法不被查处的收益。对于已经被发现的违法者来讲,如果他以后不可能再进行被同一执法者监管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他就不可能向执法者支付超过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更大的贿赂或代价。而在违法者明知自己未来还需要通过重复同样的违法而获得利益时,违法者就可能会充分考虑未来的行为而支付他认为划得来贿赂或代价给执法者,以购买执法者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性”。其目的在于通过贿赂控制执法者,以保证自己以后的违法行为面对执法不再有风险或面临较小的风险,从而通过未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来弥补初次违法被发现时支付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