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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的成本、收益和激励效应的经济分析

  (2)间接物质收益。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原因中,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是自己曾让别人给自己提供不正当方便或帮助而通过利用自己手中的执法权而偿还所谓人情债。其实,这种债也不是免费的,其本质上还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或者通过执法权的利用给别的有权力的人提供不正当的方便或帮助而期望在未来通过别人获得不正当的方便或帮助。其中,包括提拔、升迁、晋级等,其最终都是与物质利益相关的。
  (3)精神收益。例如个人关系网络的建立、执法相对人及潜在执法相对人对执法者的尊敬、自己在亲戚及朋友或自己交际圈内影响力的增大等等。这些收益中有一些间接地变成了物质收益,而另一部分则属于精神上的收益。例如,通过利用自己手中的执法权给自己的亲戚、同事、朋友、上司、老乡等等提供不正当的方便或帮助,使个人关系网络得以建立和扩展,以后在自己以及自己的亲人、子女等涉及到自己关系网络中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就再一次通过选择性执法提供不正当的方便或帮助。通过选择性执法,使执法相对人或潜在执法相对人认识到执法者喜怒好恶对其如何执法的影响,从而便利执法者决不敢轻易冒犯执法者的威严,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努力建立自己的关系网,选择性执法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吧。
  2、选择性执法中执法者的私人成本分析
  (1)防范监督或隐匿证据成本。选择性执法中,其成本的实际形成主要是监督导致的。而且由于对选择性执法者的成本而言,有两个问题很重要:其一,由于法律重证据,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执法者存在故意的“选择性”执法行为,而其选择性又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之内时。从法律意义上,我们无法追究选择性执法者的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这时选择性执法者惟一的成本,就是用于防范被公众、执法相对人及社会有关机构或部门发现其故意“选择性”执法证据的成本。这个成本对于一个具有一定的甚至相当执法专业水平的执法者而言,应该说是很小的。其二,选择性执法者违法执法的成本是潜在的。只有在被发现时才能变成现实的成本。而且对于这种预防被发现的成本,执法者会直接或间接地嫁给行贿者承担;而行贿者最终要从其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及公众那里取得超额的补偿。
  (2)惩罚成本。选择性执法总有被发现的可能,而一旦发现,将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这种发现并被处罚的成本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有没有明确或专门的监督机构;其二,发现后有没有法律责任;其二,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小;其四,法律责任的大小;其五,被发现后通过不正当途径规避最终被有效惩罚的可能性大小或难易程度或成本大小。将这些因素概括起来,可归结为两上方面:一是惩罚力度;二是惩罚概率。惩罚力度越大、概率越高,对选择性执法者来讲,其成本就越高。这部分成本是选择性执法者的成本的最关键部分。
  (3)道德成本或心理精神成本。既然违法总有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可能,对违法执法者而言,就总是有一个心理或精神上的负担,而且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总会形成一个对选择性执法者从内心憎恨的道德谴责。这也是选择性执法者要承担的成本之一。这种成本的大小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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