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假冒产品的是自己的弟弟或亲戚或朋友;执法者主动选择了视而不见;如果有人举报,则甚至进行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检查;
(2)销售假冒产品被发现,但该销售人员主动或在执法人员提示下贿赂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经过自己的衡量判断,最后决定接受贿赂,放弃依法执法甚至达成稳固的权钱交易关系;
(3)销售假冒产品者被发现,销假者不仅未主动贿赂,甚至在提示下也未贿赂或未予满意的贿赂,执法人员最终严格地进行了执法。
当然,具体情形还可以细分,但从性质上总体而言,不外乎以上三种情形。
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裁量空间而选择性执法的,如
刑法第
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一个具体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中,执法者有如下选择:
(1)随意殴打他人成立,公众都觉得情节很恶劣。但执法者有权力认为不属恶劣,做出根本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2)随意殴打他人成立,但情形并不恶劣。但执法者有权力认为属恶劣情形,做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3)随意殴打他人并情形恶劣成立,执法者确认属情形恶劣。但执法者利用权力做出与情形相称或不相称的有罪判断。
总之,对于选择性执法,其本质的特点是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根据执法者的自己的心情好坏、利益需要或好恶,选择性地执行法律,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法律成了执法者谋取利益的工具或手段。最神圣的法律在选择性执法下变成了执法者或权力享有者谋取私利的魔杖。
本文就是要对选择性执法对中的存在的激励机制进行经济分析。
二、选择性执法的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或为此而进行的支付。选择性执法中产生的社会成本,我们可以把他分为以下部分:
1、浪费的国家执法支付。国家对对执法人员支付的成本中,因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而占用的时间内消耗的不必要的那部分成本。这部分成本实际上是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运行费用的浪费。本来国家用纳税人的钱是用来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等社会需要的产品的,但却被用在了没有任何正效应,甚至带来负效应的选择性执法上。
这些费用进一步具体来讲,可以包括国家为执法人员无效工作多支付的工资、被执法人员在选择性执法中浪的执法设备设施工具等费用(执法办公费)。
2、效率损害成本。即因选择性执法中的浪费而导致的间接损害成本。这部分成本是指因选择性执法造成的资源和设备设施浪费以及执法人力及工作时间的浪费,而导致的对应当及时执法而无法及时执法所造成的社会损失。这种成本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为维持一个有效的执法,不得不超额增加的执法支付;另一个是社会正常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持而导致的社会效率的损失所带来的福利损失。
3、行为机制纠正成本。因选择性执法而导致的激励效应而带来的,将来国家为纠正不良的社会行为机制而不得不支付的纠正成本。选择性执法使得人们不再信任法律而是信任与执法者的关系。不是唯法而是唯人。最终形成一个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才可以纠正的不良社会行为机制。这一成本是最大的,而且有时大得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