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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4、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可以倡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安定原则。诉讼,虽然是为了解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论,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应在民事诉讼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列宁曾经说过:法庭是教育人民遵守纪律的工具。⑧我国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倘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皆有权随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话,将导致程序动荡不定,始终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更谈不上教育公民遵守纪律。因此,必须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⑨[b1](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⑩(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笔者认为,现行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一)、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不明确。《民诉法》规定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民诉意见》规定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但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还可以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对提出的反诉,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对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规范不清或者没有规定必然导致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该项权利,法庭无法制止,从而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及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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