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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法研究不应当“休矣”

  最后,就我个人而言,我对文艺法研究有万般的热情。
  从世纪之交的2000年开始,我正式以民商法学为主要研习对象,孜孜不倦已有5年之久,其间未有间断。但与此同时,我也斗胆涉猎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领域,并且对艾滋病法律、文艺法律也有触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认为科学无绝对之分野,社会科学诸领域更是“一家亲”,法律科学亦当不例外。诚如著名民商法学家王利明先生所言,“学术的发展本身就依赖学科之间的互相促进和互相支持,每一个学科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都需要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弥补促进”(参见王利明《“饭碗法学”应当休矣》,载《法学家茶座》第4辑)。就文艺法研究而言,我在研习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时,一个问题始终萦绕在我脑海: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到底是什么?如何规范其分类标准?传统法理学教科书告诉求学者: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以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的第一标准(参见巩献田主编《法理学》),那么,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作出纵向区分的同时是否可以进一步作出横向区分?前者如从民事关系下面可以再次细分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分别构成民法之下位部门法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那么,后者之横向区分是否可以按照行业领域做出诸如科技关系、体育关系抑或文艺关系之区分从而形成科技法、体育法和文艺法等法律部门呢?我个人思考的结果当然是肯定的回答。于是,我产生了对文艺法律科学之浓厚探索兴致。尤其是当这一兴致冲出纯粹理论之樊篱而走向文艺圈内的相关文艺关系时,它反而变得更为浓厚。所以,我才有了强烈的创作欲望和巨大的呐喊马力,并且一发难以收拾,半年来作为一项业余爱好“躬耕”于这片田地。这些“被人笑为自负、哗众取宠、不学无术”的10多篇拾零作品,接二连三的在各大网站BBS与广大网友见面,尽管我自己都承认称不上什么“学术作品”,但它至少带给我的是一种呐喊热情的奔放成果。我要真心感激那些关注者,包括广大网友以及有关期刊、报纸的编辑们,因为他们让我的热情更加饱满;我更要感激那些“叫板”者,因为他们在我的饱满热情之上泼了瓢冷水之后,反而让我的热情把那些冷水“烧开”了,真得沸腾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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