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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法研究不应当“休矣”

文艺法研究不应当“休矣”


李绍章


【关键词】文艺法 文艺法学 研究
【全文】
  土生阿耿文艺法评系列网文:  
     文艺法研究不应当“休矣” 
       土生阿耿 
  前些日子,我在西南法学论坛有幸读到一篇《文艺法研究应休矣》的文章。文章专门针对我近来倡导的文艺法研究公开“叫停”,直截了当地指出我的一篇《要不要制定文艺法?》一文在东方法学论坛上是“最垃圾的帖子”。作者为了推翻我关于“没有文艺法”的观点,还咬牙切齿地反驳说:“我国关于文艺管理的法规可称世界之最,仅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就有100多部,(土生阿耿)还要硬闭着眼睛说‘没有文艺法’”。值得玩味的是,作者在批判了我的研究之后,还对我的人性品格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你土生阿耿是个很自负的人,但是,非常遗憾,你的能力远远(可能永远)不足以支撑你的自负”,并同时警告我“也不要盼望能够有什么意外的机遇,能够实现你的自负”。
  我自2004年12月以来撰写了13篇(约5万字)倡导文艺法研究的小文章,此间回应者多寡不一,热门网站热门话题应者若鹜,冷门网站冷门话题应者罗雀。但足以让我欣慰的是,有许许多多的网友给予了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了讨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大部分文章也被转贴或者选入了专门的文化网站和学术网站,有的文章还作了置顶处理或者首页展示。不过,像西南法学论坛上这篇“叫停”文章还是我遇到的首次正式“叫板”。呐喊了半年后,总发现了激烈回应者,也算聊以自慰,让我在文艺法研习之路上没有感到像我预想得那么“孤独”。
  然而,文艺法的研究是不是果真如叫板者所言“应当休已”呢?我看不是的。文艺法的研究不但不应当“休矣”,而且应一如既往地给予更为密切的心血倾注。
  为什么呢?
  因为第一,文艺法研究有十足必要性。
  在此,我仍然要“老调重弹”。别理由的省略不说,单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罗嗦几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完善这个法律体系,要让它没有缺憾,这就要把文艺法放进去。已故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先生也提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有文艺法(参见沈宗灵《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个人认为,中国文艺立法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趋向完善的必由之路。没有文艺法的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社会系统内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构成要素,在社会建设上的反映就是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文明建设,分别对应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创造文明离不开规范,其中包括法律规范。因此,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控,即:政治领域需要政治法,经济领域需要经济法,文化领域当然也需要文化法,而文艺法是文化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包括文艺法(详细论述,请参见拙文《要不要制定文艺法?》)。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文艺法,就必须有丰硕的文艺法学研究成果。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在内的法的实施活动需要立法作为依据,但立法需要法学理论作为支撑,法学理论固然需要通过“研究”才能获得成果。反观现实立法,文艺立法在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存在诸如零散性、政策性、行政性等缺陷,严格来说,根据我个人对文艺法性质的定位,这些法规和规章不能称其为“文艺法”,从立法旨意和执法实践来看,充其量算作“行政法”,本质上属于“政治法”的范畴,而不能归纳为“文化法”范畴;另一方面,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正如我在多篇文章中反复指出的那样,“文艺法在学术界却是处于研究空白地带,因此尚未真正形成文艺法学,文艺法的研究成果也是寥寥无几”。既然在立法上和法学研究领域,“文艺法”几乎处于“零立法”、“零研究”之捉襟见肘状态,而精神文明之创造、文化建设之推进又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那么,文艺法研究就有了必要性,并且必要性是“十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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