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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经济分析

  在调解的“信息市场”中,法官与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同样是非对称的。在法律知识方面,法官与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当然,律师的存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这种非对称状况,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聘请了律师,即使当事人聘请了律师,律师也可能基于与法官保持良好关系或避免败诉对声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因素的考虑,而故意不详细告知当事人。在案件信息方面,法官作为裁判者,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个模糊的预判,而当事人在法官宣布判决前,是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得知判决结果的。假设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原告预期得到20000元的赔偿款,而法官则提出了由被告赔偿15000元的调解方案,这就产生了5000元的信息差价。由于原告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原告对该案的合理赔偿数额(或者说通过公正判决可得到的赔偿数额)就难以确定。原告无法得知20000元是合理的,还是15000元是合理的,甚至比15000元更低,最终他只能选择接受法官的15000元的调解方案,或者冒着可能败诉或仅得到低于15000元的赔偿款而拒绝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无论原告如何选择,都会发现自己处于不利的状况。信息的不公开,程序的不透明,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公信力产生合理的怀疑。众所周知,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堤”,如果这最后一道“防堤”的“抗洪性”被打上了问号,那么公众的安全感将受到负面的影响。然后,公众出于对“防堤”的不信任,拒绝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居于“防堤”的保护之下, 而采取自我救济。如果公众放弃规范的公力救济,而转投无序的私力救济,就会产生一场社会信用的整体危机。
  (二)社会信用的危机
  作为贯彻司法为民的重要手段的调解制度会引发社会信用的危机,似乎令人难以置信,其实不然。先来看一个与法官职业有一定类似性的职业----足球裁判。假设足球裁判可向法官一样,在足球比赛中居中调解,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例如一方球员对另一方球员犯规,引发双方球员的争执,按足球比赛规则,这次犯规应处于黄牌警告,但裁判不是对犯规球员进行处罚,而是对双方争执进行调解,让犯规球员向被犯规球员道歉,让被犯规球员放弃追究犯规球员责任的权利。裁判采用模糊犯规界限的调解方式,就会给双方球员一个“信号”----在调解规则下,犯规遭到严厉处罚(如黄牌或红牌警告、点球、任意球)的可能性降低了。在该“信号”的指引下,双方球员都会利用犯规阻止对方取得优势,增加己方赢球的可能性,结果犯规次数大大增加,足球比赛的秩序大大弱化,比赛结果失去公正性。究其原因在于裁判兼具仲裁者与调解者的双重身份,淡化了规则的界限,导致球员对裁判的信任感的降低,也就是说裁判者的信用危机,使得足球比赛陷入了无秩序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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