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成本
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由两方面构成:直接成本(作出判决的成本)与错误成本(错误判决的成本)。在论证调解与诉讼相比,成本更低时,实际上指的是调解的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即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4前者如法官的薪水,法院的公务开支等,后者如律师费、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等。就直接成本而言,调解当然较诉讼更优,因为它简化了复杂、漫长的诉讼程序,减少了公共开支和私人费用。然而程序法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直接成本的最小化,而在于使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和总额最小化。以购物为例,某学生想购买一个MP3播放器,他(她)可能有以下两种方法:1、直接到学校附近的电器商店购买;2、“货比三家”,对居住城市的主要电器商店进行考察,选择在出价最低的商店购买。方法1与2相比,可能减少了交通费用和价格信息的收集成本,但却可能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播放器,也就是说方法1的直接成本更低,错误成本更高。调解与审判相比,直接成本更少,但随着调解的增加,错误成本也相应增加。因为民事案件的调解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的,结果常常是高于或低于当事人应赔偿的数额。
(二)道德成本
“对一种法律程序的评价和构建应当设立一种多元化的价值标准,而不能只按照某一单一的价值标准进行。”5“评价结果时,除经济成本外,还牵涉到其他价值。”6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元价值工具主义”的功利主义方法,忽略了其他价值,并针对此提出了“多元价值工具主义”的道德成本分析方法----“通过努力,实现结果所包含的几种价值最大化来评价程序的方法。”7“道德成本是一种同一类案件所普遍共有的、客观的和恒定的因素。”8只要有权利被侵犯,就存在道德成本。以侵权案件为例,一个错误的司法裁判中,“无论是有权收回财产的原告被剥夺了收回财产的权利,还是‘无辜的’被告被迫支出损害赔偿金”9,都是道德成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错误成本通常随着调解的增加而增加,在错误成本增加的情况下,道德成本也随之增加。衡量一个案件的成本,不能仅仅关注其直接成本,还应关注由错误的司法结论引发的道德成本,尽管后者是难以定量分析的,但其影响却更为深远和广泛。
二、调解的边际成本
(一)信息不对称与公信力的丧失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句话隐含的经济学意义是,如果要让一个司法决定让人信服是公正的,法官就需要把作出该决定的所有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公诸于众。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于1972年在哈佛大学经济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次品问题》。阿克尔洛夫在该文中首次提出了“信息市场”的概念。阿克尔洛夫从当时司空见惯的二手车市场入手,发现了旧车市场由于买卖双方对车况掌握的不同而滋生的矛盾,并最终导致旧车市场的日渐式微。在旧车市场中,卖主一定比买主掌握更多的信息。阿克尔洛夫将所有的旧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养良好的车,另一类是车况较差的“垃圾车”,然后再假设买主愿意购买好车的出价是20000美元,差车的出价是10000美元,而实际上卖主的收购价却可能分别只有17000美元和8000美元,从而产生了较大的信息差价。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让买主不经过旧车市场而直接从车主手中购买,那将产生一个更公平的交易,车主会得到比卖给旧车市场更多的钱,与此同时买主出的钱也会比从旧车市场买的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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