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
孙瑞玺
【关键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定
【全文】
1、《
商标法》第
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4条第1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15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