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
公司法》
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有必要修改《
公司法》。其内容包括: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中增加两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排除障碍风险投资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也应相应降低,允许风险投资的高技术企业出资采用承诺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出资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合作出资的比例不再作限制;在高新技术企业股份改造上市的规定中,上市条件也应作适当变更,其中关于连续三年盈利的条款应适当放宽;在公司股本回购的规定中,增加规定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时回购其股本。
(2)修改《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但事实上,银行、保险资金均有一部分进入股市,况且,混业经营是国际趋势,人世后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当然,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不宜立即实行混业经营的,因为条件尚不具备,但以后肯定会实行混业经营。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银行、保险、养老金在各自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下,按照风险资产比例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即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基础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例达到一定要求的金融机构,以其风险资产比例乘以其资本金算出可以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因而这一资金数是动态的,资产质量好的金融机构可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量必然就多一些。可以按照这一原则来修改《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养老基金条例》的相关条文。
证券法的修改主要是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上市程序、股份回购等方面,相对来说并不复杂。
(3)修改税法
适当的税收减免是国外发展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也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尝试:一是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投入知识成本大,研究开发费用多,收益不确定,因而应允许将其减免税开始年限从2年改为3年,允许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允许企业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本企业其他投资的所得,允许企业实行利润再投资税收减免,可规定为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二是完善企业增值税法。由于风险投资的高技术企业设立时,投入的无形资产(技术、专利等)大,而原料消耗少,统一的增值税制显而易见不利其发展。改变的方案可以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将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可以从所征的增值税中逐年退还一部分用于其研究与开发费用。当然,最易于操作的办法是对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创业企业直接核定一个比较低的增值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
个人所得税法方面,如果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好解决。为了鼓励其他组织形式中的风险企业家,也可以采取税后返还、直接降低税率等办法。对于家庭或个人直接投资于风险投资的资金,其收益所得应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