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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是调整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及其受托银行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分类、设立、关联人、规模与职能、投资原则、资本结构、公司财务、税收、风险资本的退出及其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大致有:(1)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3)关于风险投资基金的规定,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基金投资人的资格、投资范围、税收优惠、运作原则、监管规范的具体规定;(4)关于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具体规定鼓励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原则、监管规范,规定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保障、税收优惠原则;(5)关于风险投资对象即创业企业的技术标准、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财务会计、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6)关于风险投资的市场运作规定,包括风险投资的资产质量、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投资项目的选择、评估、审查、立项、资金承诺与托管、违约责任;创业企业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股权收购的具体规定;(7)法律责任。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合伙企业法
  我国国内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企业活力不足,缺乏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而国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而我国法律中还未确定这一制度,目前只有英美法系国家对有限合伙进行了立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与之相应的有公司法中的两合公司。有限合伙是指由管理经营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经营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适应了风险投资的内在需求,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合伙法》是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2)关于有限合伙的定义、组织形式、组织章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财务会计、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税收缴纳的具体规定;(3)关于有限合伙合同的具体规定,包括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利益转让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4)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承诺与资金托管、监督权利与撤约权限,普通合伙人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财产优先受让权等;(5)法律责任。
  3.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传统企业制定的,不能适应风险投资这一新事物的发展需要,甚至有的已构成制约因素,因而要对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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