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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诉权约定制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许可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合同主体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独占许可中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普通许可人也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只要这种约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共同利益,不具有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其他情形,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通过合同约定诉权还可以比较容易地处理侵权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赔偿费分享以及诉讼风险的分担问题,因为这些内容通常是诉权约定中当事人会同时约定的内容。世界上,法国、英国等国家都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诉权的约定制度。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6-5条规定:“民事侵权诉讼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但是,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在合同无相反约定且所有人在催告后未提起诉讼的,可提起诉讼”。 我国尚无诉权约定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已认可了约定取得诉权的做法。如在艾个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华工厂侵犯“敌杀死”标权纠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是普通被许可人,但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有关原告有权独立起诉的约定取得了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判决原告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虽对本案的实体判决部分作了部分改变,但原告诉权的享有问题上完全支持了一审判决。 我国应在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人的诉权约定制度,鼓励当事人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诉权及其侵权赔偿金额的分享及诉讼风险的负担问题。
  
【注释】  Jay Dratler,Jr.著:《知识产权许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页。
同注1,第695-696页。
参阅《美国法典》第17卷第501条(b)款。
同注1,第774-775页。
同注1,,第785-792页。
参阅德国《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保护法》第30条。 
  参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6-5条、《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5条第4款。
]拉斯·霍姆维斯特:《商标许可和许可协议》,严国箐译,载《外国专家商标法律讲座》,工商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376页。 
  参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最新汇编》,工商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925-9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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