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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爱你在心口难开

  键是要规定有关单位回应律师权利的义务。目前,律师执业权利无保障引起了社会的重视,为什么无保障,有关单位的义务立法缺位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解决,律师的权利就是空言。
  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很多,在下面问题中再集中谈。
  三、律师,谁束缚了你的手脚
  这个问题很复杂,我想从5个方面说:
  1、有关单位对律师权利回应义务的法律缺位。
  律师有调查权,有关单位不配合;律师有会见权,有关机关就是不让见。你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他们的义务,不好办。去年,公检法联合向律师承诺,说如出现问题找他们反映,这只能解决个别问题,不起根本作用。还得从其他方面寻找解决办法,具体的办法下面内容中我将谈到,但立法上明确他们的回应义务和法律责任是起码的前提。
  2、司法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自己的原因
  司法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出台了一些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是从律师工作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制定规范时,我们习惯于使用“应当”的字眼,比如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出庭应当穿律师袍,有一次律师到外地开庭,因没带律师袍法官拒绝其出庭,法官振振有词,你们行会规定,我应尊重你们的规定吧。还有,司法部对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中规定“律师会见,调查应当两人”,一个律师看守所不让见,依据呢?司法部规定,除此之外没任何依据。但律师的工作性质不能保证两人,有人说,这样规定是为律师的安全着想,但现在好多看守所都将嫌疑人隔离了,不存在安全问题了,看守所还是不让见,司法部的好心成了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理由。这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我们在制定规范时,少用“应当”,可用可不用尽量不用。
  3、律师个人因素
  不可否认,个别律师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律师队伍带来不好的影响。为什么有些办案人员限制律师,有办案人员认识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但也不排除有不信任律师的因素。比如在看守所,律师不能带手机,要让看守所保管,但公安人员提审就拿着手机,这是不是职业歧视?为什么?有些律师不自觉,让嫌疑人用手机通话,我们不能不考虑自己的因素。
  4、司法机关的因素
  一种是个人因素,这种情况不同案例有不同的表现。比如今年我去开封南关区法院办案。办案人员是民四庭的一个刁法官,我出具了委托书和公函要求看卷,法官说不行,当事人没来,我不能确认委托书是本人亲自委托。虽是头一次遇见这样的事,但不能说法官没道理呀。好,我回去补充,因当事人确实有苦衷不能亲自去,于是办理了委托公证书。我拿着委托公证书,法官还是不让看,说不当其面办委托就是不认可,你有什么办法?我找院长、找人大、找监察室都没用。这应当纯系法官个人问题,这种情况很多,原因也是多方面。
  二是司法部门的因素。司法部门司法权总是向律师伸手,比如律师回避问题就是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这些解释未经论证,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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