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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激增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二)执行公务过程中摄像取证是否适当。
    在我们审查的案件中,有两起案件的妨害公务行为是抢夺、损毁摄像机和照相机等摄像器材。如在此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便是公安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摄像权利应如何行使,以及这一权利应限制在何种范围内行使。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解决公民矛盾纠纷时,不应一概进行摄像取证。只有在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案件时,起用摄像器材进行适当取证才是可行的,但同时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环节,不可因此使违法情节更加恶劣。至于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罪的取证,最好采取回避原则,即尽量避免在有本部门人员涉及其中时“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出现。同时,在取证过程中,摄像人要保持中立立场,尽量将案件全过程真实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出来。
   五、针对妨害公务案件激增的解决对策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写到:“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就妨害公务罪而言,诱发妨害公务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内在因素是源于国家根据管理公共秩序的需要对公民个人自由进行干预而产生的冲突,而外在导火线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态度、方式、语言等。因此妨害公务犯罪除受刑罚的威慑外,还受道德感和对社会舆论畏惧的影响,单靠刑罚的威慑力对它的一般预防效果往往不佳,而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也不能简单地依靠刑罚手段来树立。从司法实践看,仅仅加大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能有效改善执法环境,有时候还会适得其反,激化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妨害公务犯罪率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和探索新的预防对策。
  (一)探索建立在农村解决冲突的协调机制。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行动,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农村群众的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其基本职能,主动化解群众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基层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妥善处理群众的民事纠纷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地方政府应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可以聘请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入农村,为公民讲解法律知识,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防范教育,警示和约束公民的行为。对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进行报道,加强开展防范教育,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使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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