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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激增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笔者建议应适用刑法的谦抑原则来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按照现代法治刑法的价值观,刑法应当体现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精神给人类带来仁慈和进步,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宽容的精神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3]。因此,依照谦抑性原则处理临界点的案件时,就是要有利于被告人,当重罪与轻罪界限模糊时按轻罪处理,当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时按非罪处理。 如前不久北京市昌平区一审法院对一起多人的妨害公务案件,依据多名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分别作出有罪、轻罪、免于刑事处罚和不构成犯罪等不同判决,从而分化了矛盾,避免了当事人群体上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予以提倡和推广。
  四、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统计中发现,19件涉嫌妨害公务案件的被侵害对象均为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不履行法律程序。
  西方有句法谚:“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在我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警的过程中不出示证件而介入争端、无传唤证传唤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我院受理的19件涉嫌妨害公务案件中,其中就有2件因公安人员在出警时未出示证件而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比较典型的如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男一女形迹可疑,便要求二人出示证件,但其中男子(赵某某)以民警未出示证件为由不配合检查,并进行反抗,致一民警轻微伤。后在查证民警身份后,赵某某主动接受检查,出示了证件。再如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孔某某与房东因琐事发生争执,民警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夜间擅自进入孔某某的承租房内且未出示证件,导致了孔某某的反抗行为,并造成一民警轻微伤。依据法律规定,出示合法证件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介入盘问、检查、搜查等环节必须的程序[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违反证据搜集的程序而得到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其要求所有的执法行为,必须是程序与实体均要合法,否则其工作就毫无意义,甚而会被追究相应责任。因为当事人权利指向的对象正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基于对法律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得以贯彻实施的考虑,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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