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妨害公务案件激增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根本原因: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经过长期的法制教育,可以说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对滞后,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威胁时,往往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而很少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去考虑问题,即使有所认识,也以“我是农民、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而且,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当他们身处众人之中时,彼此之间的一体感增加,盲从感增强,认为恃众无恐、法不责众,存在“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
  (二)直接原因:当事人利益观失衡,在产生矛盾时容易走极端。
  相对于法制观念淡薄的根本原因,暴力妨害公务案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案件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案件当事人作为执法相对人,其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和限制。如2004年4月在我区某村村菜市场发生的吴某某(外来人员)妨害公务案中,两名当事人为了争夺市场摊位发生冲突,在民警介入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当中,吴某某为了维护个人经济利益,情绪失控,不仅谩骂执法民警是“土匪”,还当场将民警刘某打成轻微伤。
  (三)激化原因: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存在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不可否认,在公安机关的执法队伍中,还存在执法不文明、执法方法不当的现象。在执法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益观念失衡的情况下,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个良好的执法行为,很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并激化执法相对人及旁观人员潜在的暴力抗法思想。如2004年7月发生的胡某妨害公务案,在胡某醉酒闹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将其带回审查,胡某本已顺利被带上车,但由于执法民警没有考虑到其已经醉酒,仍按常例对其讯问,导致了胡某借酒闹事,殴打执法的3名民警并造成一人轻微伤。如果当时执法人员充分重视胡某已经醉酒的事实,采用相对适应的执法方法,完全可以避免该类矛盾的激化和暴力的发生。
  三、妨害公务罪的价值评价
 妨害公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也较为复杂。构成犯罪的总的衡量标准是:既要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形式要件,即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本质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对于前者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事实评价问题,而对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评价则是价值评价问题。事实评价可以依据证据作出相对较为精确的认定,而价值评价则显得有些模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