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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激增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
  1、事态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案件发生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一些人的鼓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全村性的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妨害公务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的请愿、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砸等暴力手段。如2004年朱某某等六人妨害公务案,案件的起因是几个村民因丈量土地而发生斗殴,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将当事人传唤到派出所,正值镇党委书记在该派出所公干,该6人遂以“丈量土地不公”向书记“请愿”,后又以“警察打人”为由沿街煽动附近村民,最终导致近400名村民一起围攻派出所、砸坏镇党委书记的专车和殴打执法民警的恶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2、妨害公务的主要方式是起哄、煽动,且有明显的突发性。通常情况下,由于执法活动仅仅涉及一人或数人的切身利益,无法形成与执法人员的对抗。为追求他人的帮助以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被执行人员往往在围观的人群中进行起哄、煽动,编造虚假的理由来博取围观人的同情。也正是这一原因,群体性妨害公务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地体现出突发性。如2004年在顺义区某镇一街村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女)对前来依法治安传唤其丈夫的派出所民警进行阻拦、推搡,后又将用来取证的摄像机抢走、摔坏和扣留,几个造事的村民驾车用高音喇叭喊:“一街的村民赶快出来,派出所来镇压老百姓了。”最终导致事态恶化,该村数百名不明真相的村民一起阻碍公安机关执法,围堵执法人员长达18个小时之久。
  3、多为临时起意犯罪。此类犯罪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共同犯罪较少,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
   (三)从侵害对象看, 19起妨害公务案件的被侵害对象全是公安执法人员。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对公安执法时存有抵触和对抗情绪,另一方面说明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四)从案发地和参与人员看,案发地点以农村为主,参与人员以农民为主, 19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发生在农村地区有15件之多,占到案发总数的78.8%。农民受传统思想影响,宗族观念较强,在遇到同族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时,往往会因宗族观念而“参与帮忙”,忽视甚至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
  (五)从犯罪手段和后果看,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大,因而量刑较轻。从一审法院对妨害公务被告人的量刑来看,最重的才判一年零六个月,绝大多数是被处以较轻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二、妨害公务案件发案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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