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同时,依法明确政府在土家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义务。由于土家族传统知识为某土家族集体创造并共同拥有的知识,承担传统知识保护职能的只能是我国政府。政府可以制定并实施一些鼓励传统知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土家族传统知识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土家族传统知识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养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在政府部门认定重要土家族传统知识文化遗产、制定和实施重大抢救和保护计划、认定限制传播的土家族民间绝技、认定限制卖断著作权的土家族民间作品、划定生态保护区时提出咨询意见;鼓励以土家族传统知识为内容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鼓励个人或团体研究、推广、培训,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赠款物,对需要扶持的土家族传统知识文化产业,给予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开辟相应栏目介绍土家族传统知识。
  2) 制定土家族传统知识发展的法律规范
  我国立法对土家族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时,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保护目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期限、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以及一些操作方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保护目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土家族传统知识的精神与物质利益,防止对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不正当利用,促进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正常利用和发展。
  ――权利主体。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权利应归产生作品的土家族人集体所有,但由集体行使著作权有时很难做到,一般只能由其代表机构或政府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另外还有与集体创造的土家族传统知识相关的一些权利主体。例如对土家族传统知识作出创造性的整理、改编、编辑而产生的作品,其整理者、改编者、编辑者应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按一般作品著作权加以保护,但需对其权利加以一定限制。而且他们在行使权利时,不应侵害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权利。素材提供者、表演者均不是著作权人,但他们也应享有一些经济利益。在集体中的个人创作反映民族风格、民族特色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该群体所有(可由国家主管部门代行),但该个人应享有表明创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获得一部分因使用该创作而获得的利益。鉴于土家族传统知识产生于民间,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整理者、改编者、使用者滥用土家族传统知识文化,侵害产生该土家族传统知识表现形式的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在立法时应当明确,主体不确定的传统知识的智力成果权应该属于产生它的群体,即土家族自治政府。土家族自治政府可以授权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组织代为行使权利。对于这部分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使用,包括进行收集整理资料,进行改编,现场拍摄,利用土家族传统知识制作音像制品、进行演出、展览、生产、开发均须获得土家族自治政府授权的部门或组织的许可,改编、整理者对土家族传统知识作品进行改编、加工必须尊重原群体的精神权利,且必须标注产生该作品的群体或地区。要求使用者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如果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或者开发的新技术方案是以土家族传统知识作为基础的;如果自己推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土家族已有的传统医药、民间艺术等等,都要注明。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还需要缴纳使用费,否则使用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收缴的使用费则作为保护土家族传统知识的经费由国家统一调拨使用。在此基础上,当土家族人认为对土家族传统知识作品的使用侵害他们的精神权利或物质权利时,均可以向土家族自治政府及其主管民族、文化保护的部门或组织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该部门则可以作为土家族人或者说是土家族自治政府的代表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对于政府认为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予以限制,不管其权利主体是否明确,均限制其向境外卖断著作权。
  ――权利客体。土家族传统知识保护范围应包括土家族传统工艺、医药、习惯和文艺四个方面。
  ――权利期限。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无时间限制。有一些长期以来在我国广为流传、基本定型的民间传说及早已被记录整理并发表的作品,由于进入公有领域而不保护其财产权,但是仍然要保护其精神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