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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文物保护法就是以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作为保护对象,而土家族传统知识主要是指那些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载体上,但可以通过有形物品或人的动作、行为、语言加以表达的信息。由于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的注意力着眼于这些实物不致消灭,而土家族传统知识是活生生的存在且仍处于发展中,并不仅仅是传统的记忆,对其保护是在保存其现状的同时,使其得到发展。显然,文物保护法不具备保护活生生的土家族传统知识。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的,对于土家族传统知识中符合商标法中的商标的要求,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包括注册商标。而且,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禁止条款还有助于防止土家族之外的人将其创作和保存的某些土家族传统知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从而损害土家族人的精神和经济利益。如我国《商标法》第10条对于“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家族传统知识都能满足注册商标的要求,如民歌、民间舞蹈等就无法注册为商标;商标必须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即使注册了,如果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经过一定期限也会被撤销,更不用说有些具有特殊宗教含义的标志是不允许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于土家族传统知识。
  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土家族传统知识是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传承,一般在历史上存在很久了,谈不上发明,只有极少数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要求有“新颖性”,即有关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近似,而土家族传统知识一般不存在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情况,在土家族人生活区域则是公开的。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土家族传统知识保护。如土家族的民歌、民间舞蹈被大量使用,使一些单位和人士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益处,典型的有土家族民歌《龙船调》、民间舞蹈《下里巴人》等。而当土家族传统知识持有者试图通过权利争议程序否定其知识产权权利时,却无法提供有关的书面记录证据。
  从土家族传统知识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法律无法为这类传统知识提供适当可行的保护,虽然学术界早已经认识到了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尽管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了大量工作,但至今仍未就保护谁、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毫无疑问,对各种各类不同历史传统、地理环境、文化背景下的传统知识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其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将是一个需要坚持不懈努力的过程。
  四、 土家族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对策
  根据土家族传统知识的特征和国内外的经验,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全方位的保护我国各民族传统知识的国内法和土家族地方自治政府制定的法规,确立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定土家族传统知识确认的法律规范
  首先,对土家族传统知识开展普查需要依法进行。对土家族传统知识进行保护,首先要进行普查,对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土家族传统知识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如在国内法中应该将其作为一个部分予以规范,包括明确政府的责任、公民的义务、普查的方式等。
  其次,土家族传统知识中需重点保护的内容需要依法确认。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土家族传统文化遗产为重要土家族传统文化遗产,包括土家族语言、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谱碟、牌坊、碑碣、楹联以及土家族民居、民族服饰、生产生活用具、工艺美术、知识技艺及其传承人,还包括“女儿会”、“摆手舞”等土家族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及其场所;明确认定重要土家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土家族传统知识财产名录并指定其传承的方法、传承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划定传统知识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土家族传统知识 (包括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建筑、可移动实物、传统风俗等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的文化因素)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社区及环境中,使土家族传统知识自然生态化,立法中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为了鼓励对土家族传统知识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可以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土家族传统知识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土家族传统特色的表现形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传统文化之乡”、“传统工艺之乡”等,以推动该传统知识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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