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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2) 经济建设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冲击着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传承。有的地方在基本建设和旅游开发工程建设中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对历史文物和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意识不足,可能无意识地毁坏了民族历史遗迹和当地土家族人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造成了损失[11]。在城镇建设、旧城改造中拆毁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历史街区,民族文化正在改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加快、经济发展水平上新台阶,一些土家族村寨老百姓住的吊脚楼都已经换成了砖瓦房[12]。由于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上下没有安排征集民族文物的专项资金,许多民族民间珍贵的文物征集不起来,或者被个人买走,或者滞留于民间,造成毁坏局面,其中包括民族的服饰、用具、文献典籍等等。更为使人忧虑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土家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包括民族服饰、民居建筑、工具用品乃至生活习俗,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在不断地改变着,使一些土家族民间传统知识由于不注意传承人的培养和保护而失传,如有些土家族的狩猎、舞蹈、对歌等闲暇娱乐活动正在被现代的电视、报纸、打牌等取代,十分繁琐而隆重的土家族传统婚嫁习俗也正在被政府提倡勤俭节约婚事新办所取代[13],这些社会进步都客观上造成传统知识的失传,甚至有的土家族服饰只有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才能见到。
  3)少数外出务工的土家族人和个别商家已经在利用土家族传统知识牟取经济利益,而当地的土家族人却并未从中获益。如在周别的城市就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酒店靠“土家菜”来招揽生意,甚至有一些酒店是直接以“土家餐馆”命名;有的文艺团体或文艺工作者依靠收集、整理、改编土家族民歌和舞蹈而获利,土家族民歌《龙船调》在中国无人不晓,可很少说明是湖北省利川土家族民歌[14],而与此同时,那些依靠身处高山、世世代代的努力与追求创新、维系并发展传统知识的土家族的传承者和拥有者并没有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
  上述问题说明,如何保护土家族传统知识,使其保持自身的民族特色和优势,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大问题。
  三、 现行法律对土家族传统知识保护的缺陷
  我国目前对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可能涉及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这些法律对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都不够充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与不足。
  著作权法对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着困难,表现在保护期限方面,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不应受限制,而利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方面,作者被认为是最原始和最重要的著作权主体,而土家族传统知识是全体土家族人世代集体创作、集体加工、集体改造的产物,任何一个个人都可能是传统知识的参加者,根本无法找到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那种明确具体的作者;著作权法保护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要求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独到的技能技巧独立完成作品的智力活动,而土家族传统知识是一种连续的、缓慢的创作过程的产物,其创作过程中的创造性活动是生活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不间断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创作实现的,历史上的每个土家族人都可能是创作者或传播者,如土家族的白虎图腾崇拜、“梯玛”宗教仪式等体现出来的是整个土家族人的思想和感情,这与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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