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本案所涉及的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只是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一小部分,但它在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引起了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重视,推动了这方面的法律研究。此后,本人一直没有中断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探索,学习了国外法学家在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精深研究成果,受益非浅。鄙人拙作已经不单单是当年思考的成果,而融合了新的知识,一方面是我个人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进步,也借鉴了国际先进的智力成果。这将是一个新的契机,引领我对电子商务领域展开新一轮、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
(作者注:本文作成于2004年,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得本案中涉及的部分问题在将来可能避免。)
刘春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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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案件审判结果由中国新华社作为新闻发布,全国主流媒体多做过报道,学者也多有评论,很多人公开发表了对法院判决的反对意见。堪培拉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课程纲要与阅读材料》中收录的高云著《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PP286中对本案的事实陈述部分有误。
该拍卖会在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http://www.ccec.com.cn/auc)进行,拍卖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单位为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
因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及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均系网站,而非实际单位,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而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网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故原告立案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电子商会、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被告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后在正式开庭前,经过审判人员的劝说,原告自行撤销了针对中国电子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起诉。
原告张岩在诉状中称,自己系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http://www.ccec.com.cn/auc)的注册用户,用户名000297。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晚,在浏览网上信息时,发现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原告查看了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的网页,仔细阅读了网站发布的拍卖公告,了解到拍品名称、数量、止拍时间、拍卖周期后,根据该网站买家须知中的《通用条款》,在拍卖周期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内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经过连续竞价,以最高应价购得编号为71、73、75的拍卖标的,即海星牌冲浪810DTPBM6400CRA、巨浪I号TPTM7500K7、巨浪III号TPTM7600K7电脑,并在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
原告本想待国庆假期一过即汇款取得拍得的三台电脑。孰料,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原告偶然上网,竟发现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仍在发布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的拍卖公告,但却将原拍卖截止日期十月一日和十月五日均变为十月十日,并对原告已拍卖成交的编号为71、73、75的拍品又以原告的成交价为底价继续进行拍卖并重新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该“拍卖结果”标注的成交时间均为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远远超过原拍卖公告上标明的拍卖周期及止拍时间。
对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原告张岩当即提出抗议,在该网站的用户留言板上留言,以表不满,认为自己应为买受人,应得到相应拍品。随后,原告又多次与该网站电话联系。该网站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向原告发出一封电子邮件,将该网站两次发布“拍卖结果”的事件解释为系统故障,并对原告的损失深表道歉。
原告认为,“道歉”不是解决本案的合法方式,自己作为网上拍卖的合法用户,严格遵守了该网站的拍卖规则《通用条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拍卖公告标明的拍卖时间内参加竞价,并在拍卖公告公示的周期内以最高竞价购得拍卖标的,且成交价、成交时间等均在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得到确认,说明拍卖成交。原告在已支付了价款及约定的佣金后应取得拍卖标的,被告应依法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作为买受人的原告。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以系统故障为由,仅仅向原告表示道歉,而没有按其《通用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化进程,原告特依法提请诉讼。给付原告海星牌冲浪810DTPBM6400CRA、巨浪I号TPTM7500K7、巨浪III号TPTM7600K7电脑各一台,赔偿电脑贬值的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书写到:“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委托该公司拍卖计算机,其中海星冲浪810D6400CRA之保留价为人民币7290元,海星巨浪I号7500K7之保留价为人民币13000元,海星巨浪III号7600K7之保留价为人民币19800元。此次拍卖活动承办单位为金贸网拍公司,国安五龙公司系主办单位之一。1999年9月29日,金贸网拍公司通过网站发出正式通知,注明本场拍卖会的时间为同年10月6日至10日,后因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系统于10月1日,即拍卖时间未到而进入点击程序,1999年10月1日、5日,张岩通过报价,从拍卖系统得到如下确认:张岩分别以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5750元之价格购得海星冲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号7500K7、海星巨浪III号7600K7电脑各一台。1999年10月23日,张岩已将购机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10275.5元汇至国安五龙公司。金贸网拍公司未向张岩发出确认邮件,但于1999年10月15日,通过拍卖网站即“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向张岩发出致歉函,告之其拍卖结果之确认是系统故障所致。张岩所述,金贸网拍公司所发公告中明确写明,拍卖时间为10月1日至5日,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金贸网拍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书、关于海星电脑拍卖专场的故障说明、系统所确认的拍卖结果之复印件、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致歉函、李广勇、孙一凡、张鹏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
拍卖法》明确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金贸网拍公司之拍卖系统虽对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物的拍卖结果予以确认,但由于张岩之应价确系低于海星公司所确定的保留价,故本院认定,张岩之应价没有完全具备成为买受价的有效要件,张岩亦不能仅以拍卖系统之确认而享有买受人的权利。现张岩要求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履行给付计算机之义务,本院不予支持。金贸网拍公司之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已经导致张岩产生了“其应价已经发生效力”之误解,对此,金贸网拍公司有过错,应对张岩之应价无效承担全部责任,依公平原则除返还张岩所汇购机款外,并应赔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国安五龙公司作为此次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张岩所述,拍卖公告所公布的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5日一节,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岩对海星冲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号7500K7、海星巨浪III号7600K7电脑各一台之应价无效。
二、驳回张岩要求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海星冲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号7500K7、海星巨浪III号7600K7电脑各一台,及赔偿贬值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零三元之诉讼请求。
三、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岩购机款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七十五元五角;并赔偿张岩之利息损失,利息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四元。由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994年4月20日,在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的第77个成员。消息来源: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4/04/19/2233.htm
http://www.cnnic.net.cn/download/2003/10/13/92809.pdf
http://www.cnnic.net.cn/index/0F/index.htm
见CCNIC发布的第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download/2003/10/13/92638.pdf
http://tech.sina.com.cn/news/internet-china/2000-03-22/20805.shtml《北京晚报》2000年3月22日;2003年3月23日《生活时报》:《国内首例网上拍卖诉讼引发拍卖问题根结》http://tech.sina.com.cn/news/internet-china/2000-03-23/20899.shtml
见《第四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暨中国北京国际科技博览会论坛报告集》PP126:《电子商务在中国的使命》8848网站王俊涛
http://www.datex.net/ecommerce/introduction.htm
参考《第四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暨中国北京国际科技博览会论坛报告集》PP186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郑建德博士:《电子商务在中国》
见北大法律信息网转载台湾中原大学学者冯镇宇《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18号,http://www.angelaw.com/weblaw/newpage10.htm
http://www.ibdaily.cn/`Template/gqxxnewsTemplate.asp?newsid=667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
拍卖法》第
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首先,被告网站在1999年10月1至10月5日期间,是否发生故障,是有待证实的。被告提交的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网站的工程师都与二被告有利害关系,证据力降低,应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方当庭提交的该网站截止时间为1999年10月1日及10月5日的网页内容(被告当庭对此未提出异议),说明这些内容不是网站系统自动生成的,是有人录入的。自动化的设备是人操作的,接受人的指令才能启动,不可能出现所谓的自动启动。被告制定的拍卖规则明确规定,被告对系统故障导致买受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对网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网站拍卖规则中没有规定。但真正出现故障后,被告却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不禁让人对该网站的信誉发生怀疑。诚然,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需要大家的支持和爱护。原告积极参加被告网站举办的拍卖活动,本身就是对该网站的支持。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支持才参加了网上拍卖,被告也应该不辜负原告和象原告一样的其他客户的信任和支持。网上拍卖作为新生事物,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更应该遵守
合同法和
拍卖法的规定,依法进行。
网站系统故障,是现有技术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是不可避免的。系统发生故障,如果网站及时发现,是能够排除故障的。在1999年10月1日至10月5日,该网站在此期间是开放的,长达5天的时间里,网站的经营者竟没有发现网站系统发生故障,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虽然当时正值国庆假期,但是该网站在此期间并未关闭,一直开放,被告称没有人值班,这是被告的失职,并且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此,被告应对网站的运营承担责任。被告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答辩状中称发现系统故障后网站接受了在故障期间参与竞拍的客户的报价,却不接受拍卖结果,这是互相矛盾的。承认竞价有效,拍卖就应成交。况且,原告在拍卖过程中根本不知道系统发生故障。
http://www.legamedia.net/lx/result/match/30919853660763a0346a58e827/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