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错误(electronic error)的含义
曾经起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简称 NCCUSL)起草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简称UCITA)向各个州推荐。现在美国有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两个州将之采纳为州法律。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条第(2)款给电子错误下的定义是:“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这里的“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
《美国电子商务法词典》 将电子错误解释为:消费者在使用信息处理系统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如果信息处理系统没有提供防止、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
3、法律责任:
1) 、系统故障的法律责任: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经营者对系统的稳定性承担责任。如果因
为系统故障导致其允诺的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应赔偿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损失。
经营者为从事特定的电子交易而特殊设计的交易程序出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营者无权主张免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或证券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由于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或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的内容,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十条应为无效条款。
2)、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
下列情况下,由于电子错误或消费者并非故意产生的自动交易,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A、得知电子错误时及时通知对方
B、消费者本人未使用该信息,且没有从电子错误中获得利益,亦未使第三方获得该资讯或利益。
可见,电子错误是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出错的原因在于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诉讼中,电子错误可以是消费者的免责抗辩理由,而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能以电子错误作为抗辩。
较为常见的电子错误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输入的商品数量错误或重复信息。比如,购买10支签字笔,由于消费者本人的疏忽错误录入为100,而网站没有要求消费者进行最终确认,导致定单发出,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于发现错误时及时通知商家该电子错误的存在,进行更正。又如,网上定购飞机票,由于消费者本人使用的电脑在最终确认时死机,消费者连续敲击键盘,导致最终确认的同样内容的定单重复发送,这种情况下应当只确认一张定单有效。
但是,如果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了对定单进行再确认的程序,消费者对含有电子错误的定单进行了再确认,则该定单有效,消费者不能以电子错误为由进行抗辩。
六、电子证据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审判制度中规定,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方保存的信息文件的打印件经过对方认可,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交易的双方保存交易信息还是很有必要的。经营电子商务的网站应将网站的信息自动备份,保存交易记录。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或企业也应注意保存交易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网站拒不提交交易记录或篡改交易记录的情况。
但非常遗憾的是,这种下载的信息只有经过对方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方要是不认可,情况就很复杂。因为下载后的信息可以修改。如遇交易双方提交的下载信息相互矛盾时,需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必要时由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现有技术水平要证明究竟谁的信息是修改过的都很难。如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文件的证据力取决于对方的良心发现而不是靠制度来规范,交易双方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大家正在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保全双方交易的过程,如果有一个公正的机构作为第三方,比如由司法部门组建一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让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站服务器均与之相联,由该中心对网站的交易进行备份,诉讼时该中心提供的备份材料无须交易双方认可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证据可视同为经过公证的证据,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的以外,该证据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