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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了系统故障的存在,但判决张岩的应价无效不是以系统故障为理由,而是以应价低于保留价为理由。这样,回避了对系统故障的法律后果,系统故障期间发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等问题的分析。
  (二)中国目前关于系统故障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虽然涉及系统故障的内容,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30日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监信息字〔2000〕5号)规定,从事网上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应妥善存储网上委托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审计记录。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涉及系统安全及核心业务的软件应由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机构)托管程序源代码及必要的编译环境等等。但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公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该《暂行办法》第三章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中用十二条内容规定了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采取各种物理的和技术的安全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未授权使用、病毒侵袭、黑客入侵等,保障系统安全。对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停止网上银行业务,但没有涉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
  实践中,中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从事网上银行或网上证券业务时,与消费者签订的网上银行或证券委托合同中,虽然向消费者提示了网上业务的风险,但将出现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情况下的风险和责任一律转嫁给消费者,银行或证券公司方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学界对系统故障和电子错误的研究也还不够充分。
  新近判决的网上证券客户股票被盗卖盗卖案件即在原告贾铁英诉中国印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被盗卖盗卖案件中,也涉及了相关问题,这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系统故障和电子错误的重视。原告贾铁英在中国印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外营业部开户。2001年9月12日其股票被盗卖,又于同日被盗买一个价格连续下跌达30%的股票,造成30万元左右的损失。原告贾铁英认为被告证券公司的网络安全存在问题,未尽证券公司之保证投资者账户内资金、股票安全及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防范严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场所的义务,被告对原告股票被盗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安外营业部返还被盗卖的股份并还要求有关赔偿总计人民币13万余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原告贾铁英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委托指令是被告安外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
  (三)系统故障、电子错误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系统故障的定义
  人们喜欢把系统故障与电子错误混为一谈。我认为,系统故障和电子错误应是两个概念。系统故障是指计算机系统软件或硬件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计算机整个系统或某些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例如,证券公司显示股票价格的电子告示板,出现故障无法显示股票价格等信息,致使投资者无法在股票剧烈变动的时间内了解股票走向,可能导致损失;又如处理委托交易的电脑瘫痪,导致投资者无法买卖股票;又如,电子银行的页面无法打开,导致客户无法交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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