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是确定拍卖是否成交的标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五十一条 规定,拍卖成交的方式有拍卖师落锤和其他方式。在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进行的拍卖就不是以拍卖师落锤的方式表示买定,而是通过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这一公开的方式表示买定的。
根据该网站的交易习惯和网站设备的预制程序,在没有拍卖成交之前,参加竞买者的应价都能被网站公布,一旦拍卖成交,任何人都不能再参与竞价;在连续竞价过程中,该网站的拍卖结果一栏是空白的,一旦拍卖成交,就在拍卖结果一栏中予以显示。
因此,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是以公开的方式表示买定的形式,是对拍卖成交的确认。
2、当网站对低于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进行确认后,拍卖成交,即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拍卖合同依法成立。拍卖人、委托人不得以成交价低于保留价为由对抗无过错的善意竞买人。
《
拍卖法》第
五十条 的规定,首先是对拍卖人的约束,当最高应价未达到委托人的保留价时,拍卖师不得落棰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其次,才是对竞买人的约束。拍卖师对未达到保留价的最高应价应不落棰或不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而宣布该应价无效,拍卖未成交,停止拍卖时,提出该最高价的竞买人不得异议。
该条款并未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而拍卖师却落棰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的情况。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对保留价是保密的,竞买人即使知道拍卖有保留价,也不可能知道保留价的具体数字,因此,不知保留价的竞买人,是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当网站对低于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进行确认,拍卖成交,即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拍卖合同依法成立。拍卖人、委托人不得以成交价低于保留价为由对抗无过错的善意竞买人。
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不在拍卖过程中及时对低于保留价的最高竞价不予确认,及时宣布拍卖停止,却在拍卖结果确认拍卖成交后,单方面认为原告的最高竞价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违约。
3、不签订成交确认书,不影响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规定的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拍卖人双方就买受人买受的物品及成交价的书面确认,而不是拍卖是否成立的确认,因为,拍卖是否成立是经拍卖师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
由于网上拍卖电子交易的特殊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是书面合同的有关规定,网上拍卖交易本身就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因此没有必要共同签署成交确认书,不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成立。成交确认书中应具备的内容在该网站的拍卖规则中已经具备,因此,不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
五、 系统故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案与系统故障有关的内容
本案被告网站拍卖规则中明确规定,被告对系统故障导致买受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对发生系统故障后网站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被告辩称其拍卖系统在10月1日——10月5日存在故障,即先于预定的时间启动拍卖程序,且启动的内容是测试时的内容。被告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向原告发出的道歉函,承认系统故障,但以系统故障为由,否认拍卖效力。
我认为这种说辞是不能成立的 。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依赖网站经营者的系统进行的,对于从事此方面经营的经营者在技术设备及维护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网站的经营者对网站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负有责任 。在经营者的系统发生系统故障期间,消费者作为无过错的善意购买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