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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三、 电子合同何时成立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借鉴了外国经验的结果。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书面合同。对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明确规定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生效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电子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
  被告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公布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参与拍卖的办法,拍卖的方法、付款提货办法、雇金手续费如何计算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参与拍卖的人士发出的要约邀请,张岩作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交纳了保证金,取得拍卖号,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参加该网站的拍卖活动,其出价即为要约。网站对其在拍卖周期中所出的最高应价,在该网站的拍卖结果中予以公开确认,即为对张岩要约的承诺,这时双方对拍卖物达成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3、拍卖已经成立后,网站是否发出电子邮件确认,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
  被告称该网站有这样的交易习惯,即当拍卖结束以后,网站向买受人发出电子邮件。这个电子邮件主要内容和用意是催促买受人交款领取拍卖物品,因此其本质是一种单方面的通知,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不具备《拍卖法》中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电子邮件的这些内容,在发出电子邮件以前,网站的拍卖结果中均已具备,因此,拍卖已经成立后,是否发出电子邮件确认,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故被告提出的系统未发出电子邮件确认,拍卖无效的说法,不能成立。 
  四、 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
  (一)网上拍卖的法律依据
  时至今日,中国尚没有规范网上拍卖的法律规定。网上拍卖与普通拍卖都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拍卖法》是针对现场拍卖的,由于网上拍卖具有与现场拍卖不同的特性,因此,网上拍卖仅仅适用《拍卖法》是不能完全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
  例如,现场拍卖是主办单位无法事先公布拍卖结束的准确时间的,主办单位只能公布拍卖会开始的时间。拍卖开始后,一个出价如果拍卖师连喊三声无人出更高的价,拍卖师就落棰表示买定或不落棰而声明流拍。而网上拍卖通常是事先公布拍卖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的,而且不用拍卖师落棰的方式表示买定,拍卖持续的时间内,无法确认也很难保证拍卖师一直在主办拍卖的网站现场。
  (二)网上拍卖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的主体必须是拍卖公司。但是,网上拍卖的情况就很混乱,很多不具备拍卖资格的公司也主办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竞价,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拍卖无效的风险。
  网上银行和网上证券业务都是必须由银行和证券公司自己经营管理的,禁止将该业务转由其他技术公司承办。但网上拍卖就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本案的拍卖就是由拍卖企业与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合作的。
  (三)在网上拍卖中拍卖成交的标志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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