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条约之解释 一、条约约文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依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一同作准。 二、以认证作准文字以外之他种文字作成之条约译本,仅于条约有此规定或当事国有此协议时,始得视为作准约文。 三、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四、除依第一项应以某种约文为依据之情形外,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 各条约之意义。
DSU第3条第3款:在一成员认为其根据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迅速解决此类情况对WTO的有效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是必要的。 DSU第20条 DSB决定的时限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自DSB设立专家组之日起至DSB审议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止的期限,在未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9个月;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按照第12条第9款或第17条第5款延长提交报告的时间,则所用的额外时间应加入以上期限。
DSU第4条第3款: 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 DSU 第4条第9款:“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尽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DSU第12条第8款:“为使该程序更加有效,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即自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专家组应力求在3个月内将其报告提交争端各方。 ” DSU第23条 多边体制的加强 1. 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2. 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应; (a)不对违反义务已发生、利益已丧失或减损或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已受到妨碍作出确定,除非通过依照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援用争端解决,且应使任何此种确定与DSB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所包含的调查结果或根据本谅解作出的仲裁裁决相一致; (b)遵循第21条所列程序,以确定有关成员执行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以及 (c)遵循第22条所列程序,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井针对有关成员未能在该合理期限内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情况,在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之前,依照这些程序获得DSB的授权。
DSU第23条第2款b,c。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四条第三款:“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指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须的议事规则。” 见WTO官方网站公布的上诉机构成员名单。 Professor Georges Abi-Saab, Egypt, appointed in 2000; Mr James Bacchus, United States, appointed in 19953; Professor Luiz Olavo Baptista, Brazil, appointed in 2001; Mr A.V. Ganesan, India, appointed in 2000; Mr John Lockhart, Australia, appointed in 2001; Professor Giorgio Sacerdoti, Italy, appointed in 2001; Professor Yasuhei Taniguchi, Japan, appointed i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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