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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根据DSU规定,仲裁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小组。除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外,仲裁也是DSU规定的当事方可以选择的迅速解决纠纷的方法之一。对于争议的事项在争端解决的若干阶段适用。仲裁裁决是不能上诉的。虽然DSU规定了WTO争端适用仲裁,但迄今为止这种争端解决的方法很少用到。
  经常适用仲裁的情况有两个,都是在执行阶段。第一个是根据DSU第21条第3款C的规定决定被告合理的执行期限,另一个是根据22条第6款的规定确定授权终止减让的程度(DSU第22条第7款)。这样,仲裁的事项是有限而且明确的,一旦仲裁,则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
  3.8专家
  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都是国际贸易专家,但是在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技术和科学领域的问题是国际贸易专家无法解决的。因此,遇到这类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DSU在第13条第2款规定: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与专家进行磋商并获得他们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争端方所提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专家审议小组的最终报告仅属咨询性质。
  设立专家审议小组的规则及其程序列在DSU附录4中有详细规定 。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简要介绍到这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门科学,我将继续研究,学习。(2004年12月)
  刘春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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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见世界贸易组织官方公布的2004年报告。
DSU第3条第2款: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DSU第3条第4款:DSB所提建议或所作裁决应旨在依照DSU和适用WTO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问题的圆满解决。DSU第3条第5款: 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都应与WTO的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的的实现。

DSU 第17条第6款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之通则 
  一、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前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还应包括:
(甲) 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乙) 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甲) 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乙)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丙) 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32条 条约之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
(甲) 意义仍不明或难解;或
(乙)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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