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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目的及主要特点
   2.1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WTO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协定附件2 DSU第3条第2款规定,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安全性和可预知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目的。
  虽然直接从事国际贸易行为的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各个国家中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当今的国际贸易,还是被人们认为是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流动,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和服务贸易本身的个体。这些市场经济下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尤其是从事长期贸易交易的参与者,需要稳定的贸易环境包括贸易规则,以及对自身行为的可预知性。 根据这些切实的需求,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依照WTO协定的规定,提供快速、有效、可靠和有规则可供遵循的体系解决争端。  
  2.2 争端解决过程和结果,不增加或减少成员国在WTO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特点在DSU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5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和体现 。
  如果发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以依据WTO协定起诉到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只能依据WTO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不能改变WTO的法律,不能增加或减少成员国包括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对解释WTO成员国的权利义务
   2.3.1 DSB拥有WTO协定解释权的依据
    究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没有对WTO协定的解释权,人们有不同看法,WTO已经审结的许多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因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进行解释的专有权力。(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 )”既然WTO协定明确规定WTO协定的解释权由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专有,那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有什么存在的依据呢?
  WTO协定的附件2 DSU第3条第2款中规定,“各成员国认识到(WTO争端解决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中的现有规定。”这就是争端解决机构DSB拥有WTO协定解释权的依据之一。
    DSU第17条第6款 的规定,是DSB拥有WTO协定解释权的又一依据。
  
  2.3.2 DSB对WTO协定的解释与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解释权的关系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 ),是权威解释。DSB的解释是通过每一个个案的审理,针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释WTO协定,而不对全体WTO成员的权利义务作解释。DSU的规定不损害各成员通过《WTO协定》或一属诸边贸易协定的使用协定项下的决策方法,寻求使用协定规定的权威性解释的权利(DSU Article 3.9)。
  
  2.3.3 DSB法律解释的原则
  争端解决体的法律解释是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的,那么什么是解决国际公法的惯例呢?
  1969年5月23日联合国签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第三编《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第三节《条约之解释》即第31-33条规定了许多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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