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束语:中美
体育法教学的比较及应采取的对策
由前所述可以看出中美法学院在
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美国体育法的出现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体育法学的研究可以说刚刚起步,法学院系从事
体育法的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没有一份公开出版的
体育法刊物,也没有所谓的
体育法社会团体,这与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当然,作为世界上体育运动比较发达的美国,其
体育法的发展是与其经济以及体育运动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应加大对
体育法的研究与投入,在法学院系开设
体育法课程,这样才能跟得上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体育运动接轨。可喜的是我国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已经培养了两名专门从事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博士毕业生,完成了两篇相关博士论文。[4]
法制建设的经验也表明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社会活动某一方面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体育运动与
体育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例外。因此体育运动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加大对
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的投入,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尤其是美国较为合理和先进的
体育法规定,这样才能少走弯路,不至于落伍太多。
当然,法学院系加大对
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在短时间内可能改变不了当前我国体育法的主要研究者仍是体育学领域的人员这样一种事实。如果两者能够很好地合作就可以加快我国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这需要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互补。总之一句话,加大
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力度是时事所需,是应当的而不是可以的,需要体育院系和法学院系有关研究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