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7页。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789页。
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7页。
黄系平等著:《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价》,《检察日报》,2000年7月31日。
龙宗智著:《证据开示与诉讼公正》,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从世界各国有关证据披露规则的立法看,证据披露不仅存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但TRIPS协定只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规定了有关证据披露的最低要求。其本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诉讼必须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而对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证据披露问题则由成员自由决定。
潘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1页。
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3页
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1-132页。
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3页。
毕玉谦等著:《证据披露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71页。
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4-135页。
]戴维·格博(David J· Gerber)著:《域外证据开示和诉讼制度的冲突—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之一)》,原载1986年《美国比较法杂志》,蔡彦敏译,《外国法译丛》2000年第2期。
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5页。
赵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5-76页。
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7页。
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8页
律师因受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的约束,依法负有不泄露任何一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因而向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而非当事人本人披露商业秘密证据的泄密风险相对较小。
蒋安著:《两岸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台湾研究集刊》,1999年第4期。
转引自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00页。
引自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00页。
参见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6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概念辨析》,《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参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38页;吴学义编著:《《
民事诉讼法》要论》,台湾正中书局1979年出版,第164页。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9页。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7页。
参见裴苍龄著:《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94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1年出版,第149页。
转引自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01页。
参见裴苍龄著:《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94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1年出版,第302页。
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9-5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条、第
4条、第
5条、第
6条多处使用了“举证责任”术语,自始自终未出现“证明责任”一词。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词都是从“主观举证责任”角度上使用的。但从该规定第2条内容上分析,我国采纳了举证责任的双重涵义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