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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

【注释】 
张耕 ,男,1964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草案第5条的注释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第2条的注释。

参见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第25条,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第19条

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7条

Rural为美国KANSAS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编制了其用户电话目录、姓名地址等数据资料。Fiest是一个出版公司,出版较大范围的电话目录,其中包括Rural所在地区。当Rural拒绝许可Fiest出版其所需要的电话目录时,Fiest径自从Rural的数据库中摘录了其所需的数据。尽管Fiest作了改动,但仍有相当一部份编排相同,初审和上诉审法院均判定Fiest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最高法院否认了Rural电话簿的独创性。

欧盟为数据库创设特别权利保护的模式颇受争议。仿欧盟立法模式的《1996年数据库投资及反知识产权侵权法》至今未获美国国会通过,其主要原因是赞成和反对为数据库提供版权之外的特别保护的争议相当激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起草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也因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而未获通过。

]这是欧盟数据库指令为说明投资的实质性标准而举的一个例子,指令指出该例子的汇编就不能享有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


①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参考文献】<bodyzhu>
<eum1>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7-8.

<eum2> 董炳和. 数据库的法律地位[J].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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