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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日本自1949年开始进行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每年进行一次。报考人员数和录取人员数请参看附一:日本司法考试报名者数、参加考试者数、合格者数等情况一览表。
  附三: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基本情况简介[9]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其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的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试的考试分为两张卷子,卷(一)的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其称为智慧产权法);卷(二)的内容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商事法和国际私法。第一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实考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第二试。第二试应试科目为宪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包括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与国际私法、国文等五个,试题形式均为申论式,国文科目占第二试成绩的百分之十,其余四科以各科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第二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参加第二试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确定具体人数时还应当考虑法院、检察院当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参加第三试。第三试为口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考试的总成绩以第二试和第三试的成绩计算,其中第二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依总成绩之高低,择优录取。但第三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在此之前,分别进行法官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改变传统做法的主要理由是:报考以上两类考试的人员背景基本相同,在实践中重复报考和重复录取的现象严重,造成经济上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注释】参见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参见中华律师协会:《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第6页。
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芳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3页。
日本法务大臣官房人事课对1999年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1000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收回的626份有效答卷中,625人回答在司法考试之前利用了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其中588人是参加了大学以外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利用司法考试补习学校时间达2年以上的人数为506人,利用的形式主要为参加补习学校开的补习课程(345人)和参加答题练习、模拟考试、函授(219人)。参见日本法务大臣官房人事课长题为《法曹养成制度与大学的法学教育》的报告,载《新泻大学法学部20周年纪念报告书》。
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芳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7页。
大内兵卫、我妻荣:《日本的裁判制度》,岩波书店1965年版,第77页。转引自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芳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9页,注13 。
参见日本法务大臣官房人事课长题为《法曹养成制度与大学的法学教育》的报告,载《新泻大学法学部20周年纪念报告书》。
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整理。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条例草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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