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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结论:
  1.我们目前的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脱节的,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
  2.我们目前的司法考试在考试的内容上存在一点小问题,在考试程序上和题型的设计上则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司法考试的内容应当是那些与法律职业关系最为密切的科目,社会实践性强的应用性学科应当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能检测考生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的法律原理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应当在考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考试的程序上,司法考试应当分为两次以上进行,最后应当进行一次口试,以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3.基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和实现司法考试目的的要求,成立专门的司法考试教育机构或设立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教育学历(学位)是十分必要的。
  附一:日本司法考试报名者数、参加考试者数、合格者数等情况一览表[7]
  
  
  
  附二:日本司法考试基本情况简介[8]
  日本的全国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未完成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学士学位所应该具备的一般教养科目者,换言之,完成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学士学位所应该具备的一般教养科目者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毕业程度的一般教养科目(相当于中国大学的公共课),采用短答式(单一选择)和论文考试的笔试方法进行。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免除其以后的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是针对通过第一次考试和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者。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短答式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第一阶段短答式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第二阶段的考试以写论文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个科目;第二阶段论文式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的考试,第三阶段的考试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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