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谁来承担教授司法考试参加者掌握相关知识和培养他们具有相关能力的使命
如前所述,由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来承担该使命不尽合适。从中国和日本前几年的情况来看,在形式上,该使命相当的一部分是由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辅导学校(班)来完成的。但就实质而言,辅导学校(班)所起到的作用相当有限,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他们的作用主要是提高司法考试考生的应试能力,而没有发挥切实提高司法考试应试者综合素质的作用。日本在进行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认识到目前日本的法律职业者的人数太少,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故增加法律职业者的人数是进行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但应当以不明显降低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为前提条件。增加法律职业者的手段之一,是提高每年司法考试合格者的比例(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的比例是比较低的,请参阅本文的附一:日本司法考试报名者数、参加考试者数、合格者数等情况一览表),但要保证合格者的整体素质不降低,前提应当是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素质在整体上要较以前更高,优秀人才的比例要在考生中占的比例较以前更大。这就要求改变目前考生的状况,为此,在日本如何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的论证过程中,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了一个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方案:法科大学院是个独立于大学法学院而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的高度专门化的教育机关,其培养的学生应当具有被人们所期待的“国民社会生活的医生”的专门资质与能力。学校在向学生传授专业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当着重培养学生的批评与探索精神,并将其发展为创造性的思考能力,根据事实具体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辩论能力;培养的学生应当具备理解先端法领域的基本知识的能力,应当具有对社会各种问题的洞察力,并具有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伦理观。法科大学院教学的内容应该与实务相联系,实务内容应当占教学的主要部分。进行小人数、多向性、高密度教学。教员应当有理论水平和实务经验。作为实务课的教员,希望能够具有法曹资格。学员从法学院和其他学院的优秀生中选拔,原则上应该本科毕业。21世纪的法律职业者应当接受学习经济学、数理学、医学等其他专业的人。入学主要是能力考试(判断能力、思考能力、分析能力、表现能力),法学内容的考试只针对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进行,目的是考察其是否可以在两年内完成法科大学院的课程。学制为三年(对法学院之外的毕业生)或两年(对法学院的毕业生)。法科大学院可以在有法学院的院校中设置,也可以由社会团体来设置(如由律师协会设置)。通过学习,毕业时,大多数(比如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能通过新的司法考试。
如果我们已经认识到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两者之间并不一定要求相互适应的话,那么,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的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方案即很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可以推行的方案有两个:一是借鉴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的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方案,在有关法律院校中设立一个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专门机构;一是将现在推行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法律硕士培养的目的性应当比现在更明确,针对性更强,所招收的生源也应适当发生变化,课程内容的设置、知识教授的方法等也应当发生相应的变革。如此,我们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联系才真正可谓密切,两者也因此而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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