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让大学本科教育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或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让其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相适应,还是两者之间不一定要相互适应呢?
我们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否需要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呢?为此,我们首先应当讨论的是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职能是什么?有观点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职能“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并进而认为,大学法学教育主要就是培养“法律家”而非“法学家”。[5]这种定位,与英美国家的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为目的的作法大致相同,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通识教育)为目标的作法大相径庭。
应当说,法律专业人才和具有较强的一般法律素养的通用型人才都是社会所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以哪种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从目的性来看应当无优劣之分。如果我们能够达成这种共识,那么我们为大学本科的法律教育进行定位时应当考虑的即应当是其更有可能实现的是哪个目标。毋庸置疑,就现实情况而言,显然是后者。我们的法学教育传统、课程设置、师资、生源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说明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法学教育。因此,首先就现实而言,将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未必妥当。其次,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也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当忽视这种社会需求。最后,法律职业教育所要求的极端专业化和超强的社会实践性与大学法学教育所固有的基础性教育和重视理论性教育的特性也不尽相容。基于以上理由,本人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的基本功能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一般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换句话说,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无关,但不应当把它们作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来看待。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并不一定要一味地去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就现实情况而言,中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并不需要因中国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而对其职能作出大的改变。
那么,是否应当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让其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相适应呢?针对大学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的问题,日本有的法学家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当是改变司法考试,而不是让法律教育适应司法考试。因为,刚刚毕业的法科大学生大多不熟悉司法考试所侧重的那些法律技术层面的内容,正如刚刚毕业的医科大学生大多不熟悉临床一样。但如果我们把他们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将是一个极大的资源浪费。与法律应用有关的知识可以在进入研修所之后获得,而不必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6]这样的观点有相当的道理,但如我们上文所述,大学法学教育的职能具有多面性,司法考试的目的很难与此相适应,让司法考试去适应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即使是强调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当相互适应,这样做未免也有点削足适履之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既不需要让大学本科教育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没有必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让其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相适应。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要求相互适应,这是两者的目的和职能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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