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为什么涵盖这样的内容并采取这样的题型?组织者有这样的两点考虑:一是鉴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法律纷争的解决往往涉及多样而特殊的专门性领域,社会要求司法(法律)职业者具备多样化的智能;二是鉴于报考条件比较宽,非法律专业本科的毕业生也可以报考,考试内容涉及面宽些,有利于检测这些考生法律知识的水平。司法考试组织者的这两点考虑,对实现司法考试的目的是有益的。但问题是这样的内容与题型是否就实现了组织者的初衷呢?或者说实现了司法考试的目的呢?我个人认为有些问题。主要的问题不是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上——就考试所涉及的科目而言,本人认为司法考试的内容还是比较科学的,而是在考试的方式上和题型的设计上——一次性的书面考试和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一次性书面考试和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使得那些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变得相对容易。因为,选择题这样的题型,极大地限制了题目的灵活性——虽然考试的组织者也对司法考试的命题人员提出了命题应当尽量灵活些的要求,但选择题这样的题型加之考试答案的唯一性(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根据或采用通说)等命题要求,题目的灵活性实在是很难得到体现。题目呆板,考试的成绩主要是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但这些能力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本应当通过司法考试得到检验。一次性的书面考试的缺陷是:一次性使得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的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增大——在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一些未受过大学法律教育或未系统学过法学的考生,在通过几个月的“背书”后,就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就是一个明证(虽然该种现象正在逐年减少)。仅有书面考试而缺少口试,就无法对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进行考察,而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显然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
从中国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方式来看,中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脱节的。中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在教员的观念中也大多认为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大学课堂上教授,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学生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而现在的中国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而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反映出是在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这些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显然不是目前大学法学教育所强调的。
从前几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司法考试的情况看,参加考试的考生估计有50%左右参加过社会或法律院校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辅导班,取得考试合格成绩者参加过辅导班的比例还要大于50%。无独有偶,在日本,为参加司法考试而利用司法考试补习学校是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有资料表明,最近几年来,通过日本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中,百分之九十九以上都利用了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其中多数是参加了司法考试补习学校举办的补习班,且多数学生参加补习的时间在两年以上;有部分学生没有参加司法考试补习学校举办的补习班,但利用了司法考试补习学校编写的教材和相关的复习资料。[4]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司法考试都具有一些不同于大学法学本科考试的一些要求,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在很大的程度上还无法满足司法考试对考生法律知识水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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