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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之前,无论从法律规定上看,还是从实践情况上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仅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甚至对资格的取得者在受教育程度上是否应当具备大学文化也没有一个基本的要求。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之后,从法律规定上看,国家提倡从事司法职业者最好是能够具备受过大学法学教育的学历,但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受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在实践中,法官、检察官的充任者绝大多数没有受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究其原因,从形式上看是我们在制度上没有对此提出要求,而这一状况的形成,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在20世纪50年代新政权建立的初期,国家在从司法队伍中清除旧司法人员的同时,吸纳了相当多的转业军人和失业工人进入司法队伍,[3]而对这些人员当然无法提出受过大学教育乃至大学法学教育的要求,由此而逐步形成了“复转军人进法院”的传统。而从根本上讲,是我们在观念上没有认识到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相当的专门法律知识。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分离自然就是不可避免的。
  2002年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在考试资格要求中,大专水平以上的文化被确定为一个基本的条件,在有关说明中还明确指出,今后的司法考试,报考者应当具备大学以上的文化。由此可见,学历条件与司法考试挂钩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但类似把受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的规定或说明并没有出台,由此引出的一个话题是:应否把受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换句话说,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否应当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否应当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一方面应当明确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什么?与此相关的是司法考试考什么和如何考?另一方面要搞清楚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职能是什么?
  如上文所述,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具备从事司法(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才,司法考试的基本职能是检验欲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应当具备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以保证国家司法活动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法律职业活动具有比较高的水平。因此,司法考试的内容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实现上述司法考试的职能并进而实现司法考试的目的。
  我国的司法考试是否实现了上述司法考试的职能和目的呢?首先,让我们看看我国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都有哪些。中国2002年进行的司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法学理论、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含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含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银行法、税法等)、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破产法等)、司法文书等科目,涉及具体的法律部门20多个。其次,让我们看看我国的司法考试是怎么考的。上述科目分为四张卷子。卷(一)包含的科目有法学理论、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卷(二)包含的科目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卷(三)包含的科目有民法(含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含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银行法、税法等)、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破产法等)等,卷(四)为综合卷,内容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司法文书等。每张卷子100分,卷(一)、卷(二)、卷(三)的题型相同,含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采用一题一分的形式,不定项选择题的分值在2分至5分之间,视题目所涉及的问题的多少而定。卷(四)共有10道题,除司法文书为写作外,其他题目均为案例分析,每题在10分左右。考试在两天内连续进行,每张卷子的答题时间为3小时。这些考试科目的内容、题型和分值与前些年进行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致相当。其特点是大卷面(考试内容涉及面广)、小问题(设问的问题比较具体)。再次,让我们看看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是如何确定的。司法部作出的有关说明中指出,经考试合格者取得司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合格线由司法考试组织者确定。以往律师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多数年份为240分(即平均每张卷子得分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者大致为参试者的百分之十, 2000年则以录取参试者百分之十为确定成绩合格的标准,合格成绩的分数线为231分,去年司法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按240分(部分贫困地区合格分数线按235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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