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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潘剑锋


【摘要】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司法考试,是以检验欲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应当具备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国家考试。大学法学教育,则以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一般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以及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作为自己的基本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司法考试不应当成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对司法考试知识的掌握应当通过专门的学校(或学院)的训练来完成。

【关键词】司法考试 大学本科法学教育 目的 关系
【全文】
  
  引言
  司法考试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在国家法律教育制度中也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认识两者的目的的基础上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不仅在理论上颇有意义,其实践价值也非同小可。由于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这两项制度的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本人掌握的相关资料也十分有限,因此,本文只对我国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作个初步的分析,并受日本司法考试和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的一些作法的启发,就如何看待和处理我国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浅看法。
  一、我国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之现状
  司法考试,是以检验欲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应当具备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国家考试。可以说,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保证国家法律职业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有效制度。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也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都有严格的要求,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资格的取得,通常是通过考试的形式,法官则大多从富有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拔,在这些国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取得律师资格,是对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如日本、德国、韩国等。在日本,自1949年起,就开始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欲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者,均须取得考试的合格成绩,至今,该项制度已经推行了五十多年,为保证日本国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律职业之从业资格如何取得,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均要求得十分的不严格。“文化大革命”之前,司法队伍不健全,司法资格和律师资格如何取得几乎没有具体的规范。“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前,法律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只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中作了规定,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有资格担任法官。”在实践中,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选任法官的办法:书记员干到一定年限,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干了一定年限,晋升为审判员。[1]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资格的取得,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及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法官资格的取得首先得通过一定的考试形式,通过考试择优提出的人选经过人大任命方最终取得法官资格。但是在实践中,直至2002年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之前,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不是面向社会,而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这样的一种制度,使得相当一部分符合法官条件但因其不是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人失去了竞争并就任法官的机会,所谓择优选出的符合法官条件的人才的优秀程度亦因此而大打折扣。在这段时期,检察官资格的取得方式与法官资格的取得方式大体上是一样的。律师资格的取得情形则有所不同,这就是自1986年起,中国实行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此开创了新中国法律职业专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之先河。至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先后进行了12次,共有150多万人次参加了考试,授予成绩合格者律师资格的近14万人。[2]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推行,在为人们从事律师职业提供公平、公正的途径的同时,也对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正是这样的考试制度,使得目前中国律师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要高于法官和检察官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这一不大正常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几乎变成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素质的统一性,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司法的公信力,中国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原来不具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者,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可以说,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推行,对中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具有革命性(最起码在程序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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