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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为了解决部分城市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房、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配置于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这部分用房下面的土地并没有交纳出让金即仍为划拨土地,这本无可厚非。但事实上,由于此类房价仍然过高,广大企业职工依旧负担不起,四口之家、五口之家挤在数十平方米小阁楼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却有不少开着小轿车过去大批大批购买此类用房的“职工”,他们购房不是为了居住(他们早有洋楼别墅的)而是将其闲置,等待时机,专业一点说他们在进行投机炒房。暂不论公平与否、是否变味,无视这种现象的延续无疑会加剧贫富分化,动摇一个国家稳定的基石。这是一种悲哀,而悲哀的则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
  现在全国各地正在严惩腐败,但现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却在跟执政党争夺党政资源。这样一种制度的存在,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蕴涵的巨大的市场价值转移到权力的背后,而权力总是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这样的例子中国并不少见。但重要的是只有存在一个不断增强执政能力的廉洁的党,国家的未来才有希望!
  三、市场经济法权要求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走向
  市场经济天生为交换经济、竞争经济。作为交换经济,所有权及债权是其存在的前提,而所有权必然要求主体独立、自由(包括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行动自由),相对应,债权则催生主体平等,他们共同的要求决定了契约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法的形式);作为竞争经济,他本身也呼唤自由和平等,并使竞争决定规则的生成。两者的共同作用生成法制(治)经济,市场经济同时便是法制(治)经济。法制经济中的这种法必然是在市场经济中孕育而生,体现市场经济法权要求的法。我国要继续发展市场经济就势必要形成一套合乎经济规律的法制体系,就势必要对现有的法律结构进行调整。而其中划拨土地制度是重中之重。总的来说,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有着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但改革是必然。
  首先,必须严格限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使有权取得划拨用地的范围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关系国家核心战略意义的经济用地及纯公益性事业用地。也就是说只要参与市场竞争,存在赢利可能的就不可以获得划拨用地(如医院等,当然关系国家核心战略意义的情形除外)。并要禁止原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三、四两项即“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成为国企取得划拨用地的借口。由于历史问题形成的划拨用地,尊重事实(维持已形成的秩序),在以后这部分用地需要流转以及国企改革、股份制改造时适用出让的有关规定,不过对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必须实行足额补偿。且新划定的划拨用地原则上不得实现商品化。此外,笔者主张国家在划拨土地分配上专划出一部分用于城市贫困人口住房分配,在这部分人条件明显改善或将来欲将其转让或另购住房时由专门机构按不同情形或收回或收取出让金。其次,将划拨土地分配权限上收,设置全国统一的划拨土地管理机构,下设分支,组织上财政上独立于地方,使划拨工作透明化、公开化、公正化。再次,国家应在土地管理中进行角色转变。作为所有者只有在进行土地总体规划和决策时才享有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一旦成文化就只有法律在划拨土地的分配中发生作用。且在以后土地因法定事由流转时,到底由谁获得土地使用权应该由市场来选择,而不应再由国家批准。以上三点是笔者对现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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