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生态学”三题

  审判在特定的,与外界隔离的,并经特别装饰的空间进行,也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法院的“生态学安排”。它是制度化的产物,并对特定制度的型塑具有显在和潜在的多种影响。我国法学学者苏国滢先生曾就此作过有创见有新意的分析。他借用社会学的“戏剧理论”[3]的分析方法,将法庭内的审判与体现早期诉讼民主的广场化审判相比较,就法庭内的审判形式,提出“司法的剧场化”的概念。他称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剧场是一个间隔的、不透明的空间——一个规范的空间。剧场建筑的“墙体”分割出“剧场之内”和“剧场之外”,阻隔了剧场内外的活动的直接交流。而法庭审判正与剧场的表演类似:1.法庭既阻隔了庭审活动与庭外活动,也限定了“诉讼参与人”与一般的“旁听人”之间的角色及活动的界限,以防止法庭之外和之内的各种“嘈杂的声音”对庭审活动可能造成的干扰;2.象舞台表演一样,庭审活动也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等参与角色表演的活动,这种表演也是按照一定的程序(程式)进行的,由“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不过,他们所演绎的,不是由编剧们虚构的情节,而是(或者说应当是)案件“事实”发生的真实过程。
  司法的剧场化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通过“距离的间隔”来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处理“法律的问题”。这种剧场化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1.内化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品质。表演可能激活人们的感性,法庭内的司法却可能要求人们(无论是旁听人,还是法官)节制自己的感性,愤怒或狂喜是不适宜在法庭内展现的。通过司法的剧场化可以孕育现代法治所需要的客观、冷静的理性精神;2.凸现程序和秩序观念。法庭空间型塑了程序和秩序,程序和秩序又充实了法庭空间的符号意义。每个出入法庭参与庭审的人都在接受程序和秩序的陶冶。3.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增强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法庭活动作为一种“剧场表演”区别于“广场表演”之处,在于它明确区分了“表演”(庭审)与“观看”(旁听)的角色和活动界限。这种区别与阻隔既使法官免受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或其他情绪性社会因素的影响,又强化了法官职业和法律本身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同时它为法庭活动的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创造了条件。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距离的间隔”,又可能使法律、法庭和法官走向异化:使民众疏离于法律,使法律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矫揉造作”;使法制的成本越来越昂贵;使民众视线被法庭“不透明”所阻隔,法官因此而可以在其阴影中心安理得地从事法庭幕后的交易。[4]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